騎士紅燈下車牽機車右轉也違規? 法官判決說清楚了
紅燈下車牽車右轉也「違規?」法官判決說請楚了,即使改以人力牽引,只要超越停止線並進入路口,仍屬「行經」交岔路口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男機車騎士阿治(化名),日前因紅燈右轉遭開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當時已下車「牽車右轉」,並未騎乘,不應視爲闖紅燈。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即使改以人力牽引機車,只要超越停止線並進入路口,仍屬「行經」交岔路口行爲,判決駁回訴訟。
判決指出,阿治於某日上午9時許,騎機車行經臺北市某路口時,面對圓形紅燈號誌,未停等而右轉,遭警方當場舉發。案件移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裁罰900元並記1點。
阿治主張,當時紅燈亮起後,他已下車牽車往右彎方向移動,並未騎在車上,員警卻仍以紅燈右轉舉發,質疑應提出清楚影像證明,否則難以服人。
裁決所指出,採證照片與職務報告顯示,阿治行駛至路口時號誌已爲紅燈,其先下車牽引機車越過停止線右轉,隨後再上車騎乘離去。依交通部相關會議紀錄意旨,該行爲屬連續行爲,視同闖紅燈。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所謂「行經」交岔路口,並不限於以引擎動力騎乘,只要駕駛人控制車輛行進,無論騎乘或牽引,只要於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即屬違規。該規範目的,在於維護路口行車秩序與行人安全,避免紅燈方向車輛干擾綠燈車流或行人穿越。
法官強調,若允許駕駛人在紅燈時下車牽車進入路口再騎乘離去,形同規避號誌管制,將破壞交通安全秩序。本件採證照片清楚顯示阿治牽車越線後右轉,屬連續交通行爲,構成紅燈右轉違規。
至於罰鍰金額,法院說明,依統一裁罰基準,機車紅燈右轉若逾期未到案或未繳納罰鍰,得裁處900元。本件阿治於期限內未繳納,也未陳述意見,裁決所依法逕行裁處,並無違誤。法院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均屬合法,阿治請求撤銷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