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心絞痛急載回家吃舌下錠 訴請撤超速41K罰單未成功

郭姓女子開車行駛臺2丙線超速41公里,被罰1萬2000元、吊扣駕照6個月。她以婆婆在車內心絞痛,急着回家拿舌下錠訴請撤銷處罰。法官審理後指出,危險駕駛危及無辜用路人安全,郭女的婆婆當天未就醫,也無法證明有急需用藥「緊急危難」情況,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女子去年2月1日下午開車行駛臺2丙線速限50公里路段,經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員警,以非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91公里並,舉發超速41公里違規。

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郭女罰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郭女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開車搭載丈夫及公婆,從貢寮卯澳要返回基隆七堵住家途中,因婆婆有心臟疾病,在車內感覺胸悶,須服用心絞痛舌下錠,但發現並未隨身攜帶,因爲屬緊急狀況,爲了趕快回家取藥才違規。這輛車是「殘障用車」,定期搭載公婆就醫回診,如吊扣牌照將導致就醫不便,聲明原處分撤銷。

臺北市區監理所抗辯指出,警方在測速取締前196.8公尺處,設有「警52(測速照相警告)」標誌,經檢定合格測速儀器測得時速91公里,超過最高速限達41公里,舉發程序合法,聲明駁回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依相關證據資料,可認定郭女有開車超速41公里違規事實。郭女提出與公婆在卯澳社區合照、婆婆身心障礙證明及停車位識別證、藥袋、診斷證明書等件,主張開車返回七堵住家途中,婆婆發生胸悶不適症狀,急欲返家取用心絞痛舌下錠,基於緊急狀況才超速違規。

法官認爲,郭女提出的資料,僅證明她的婆婆罹有心臟相關疾病,持續就醫,若發生胸悶須服用心絞痛舌下錠,但無法證明她被舉發超速時,確有發生急需用藥或就醫「緊急危難」情況。

法官說,郭女的婆婆當天並未到醫院就醫,而郭女的違規行爲屬危險駕駛態樣,有侵害無辜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高度風險。郭女的違規行爲尚難構成「緊急避難」,無從依行政罰法阻卻違法或減免處罰規定,主張原處分不合法難以採信。

至於郭女主張汽車遭吊扣牌照,將導致公婆就醫不便,法官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郭女的違規行爲,即應處車主吊扣牌照6個月,監理所無決定是否吊扣及吊扣期間的裁量權,處分吊扣牌照6個月合法,郭女請求撤銷吊扣牌照依法無據。

去年5月29日修正公佈、同年6月30日施行的道交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經當場舉發者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法官郭女並非員警當場舉發,依行政罰法適用裁判時處罰條例規定,判決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於法不合,郭女請求撤銷應予准許,其他處分無違誤,駁回告訴。

郭姓女子開車行駛臺2丙線超速41公里,被罰1萬2000元、吊扣駕照6個月。她以婆婆在車內心絞通,急着回家拿舌下錠訴請撤銷處罰。法官審理後,指當天未就醫,也無法證明有急需用藥「緊急危難」情況。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