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動保自治條例過三讀 防職業性認養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5日在議會三讀通過,最快本月實施,將針對飼主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卻未有防護措施等違規事項開罰。(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動保意識擡頭,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5日在議會三讀通過,最快本月實施,條例多參考他縣市規定而制定,但有創新1條例,「違反動保法確定以及1年內認養或遺失4只以上者,縣府得拒絕其認養」,藉此嚴防「職業性認養」。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長鄭永裕指出,屏東有一種特殊狀況,就是有人會不斷認養犬貓後又棄養,且時常遭人檢舉不當飼養,又或是認養後根本不是自己養,而是給別人養,因此特別創新條例以遏止這種「職業性認養」惡習。
鄭永裕說,屏東動保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違反動保法曾經裁處罰鍰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1年內曾經遺失或認養4只以上者、以他人名義認養者以及縣府評估不適宜者,縣府得拒絕其認養。
至於其他條例多是以屏東縣有狀況、參考他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後製定,如屏東縣曾發生特定寵物繁殖業者遭檢舉虐待動物等違規事項時,竟不讓農政單位人員入內調查、取締,有時甚至連例行性的評鑑探訪也不給進。
爲此,農業處參考新北市及臺北市的動保自治條例,規定業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人員進入調查、緊急保護安置,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再者,因屏東縣有很多外籍移工,他們因國土民情及法規不同,曾發生過宰殺犬貓食用或販賣的事情,爲此,農業處也參考桃園市及臺中市的動保自治條例,規定僱主若未防止外籍移工在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活動空間宰殺犬貓,可處75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至於最常發生飼主因未繫好寵物,導致寵物傷人的狀況,鄭永裕說,屏東縣動保自治條例也有明文規定,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場所,而未使用煉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且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可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鄭永裕強調,目前動物、寵物雖然都受有動保法保護,但在細節上仍有模糊地帶,盼屏東動保自治條例能提升動物管理工作強度,以及飼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