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偷電動自行車電池 儋州一盜竊團伙獲刑

南海網3月5日消息(記者 李紹遠)日前,被告人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結夥共同盜竊他人電動自行車電池等物品,被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儋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採納檢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議,陳某某等三人因盜竊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千元至九千元不等,同時責令被告人陳某某等三人依法退賠各被害人。

2024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單獨或夥同黎某某在儋州市作案五十餘起,盜竊57輛電動自行車電池、手機和摩托車等物品,價值28183元;被告人黎某某作案四十餘起,盜竊43輛電動自行車電池、手機等物品,價值14348元;被告人李某某銷贓57輛電動自行車電池,價值16215元。經儋州檢察院審查認爲,陳某某等三人的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陳某某等三人刑事責任。儋州市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隱秘手段,將他人的財物佔爲己有的行爲。以海南地區爲例,盜竊公私財物達到2000元以上,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入刑標準,而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則不受數額的限制。本案中陳某某等三人事先共謀,分工明確,多次在凌晨盜竊數量較多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入刑標準,且極大影響當地人民羣衆的生活便利性和安全感,應予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