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資23萬,招多名女子健身房內賣淫!參與者獲刑
黃“毒”對個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造成巨大損害,侵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毒化社會風氣,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十二師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嚴懲組織賣淫等犯罪,堅決剷除滋生土壤,營造風清氣正、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
案情簡介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某在某健身房原辦公區域內設置賣淫場所,招募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從中獲利。張某安排被告人劉某管理賣淫場所、收取嫖資、帶領賣淫人員由客人挑選,每天獲得報酬300元;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用於收取嫖資,並將嫖資提現後交給張某,每天獲得報酬300元。期間,被告人張某收取嫖資23萬元。被告人周某提供賣淫場所,容留多人賣淫,並收取費用。
法院認爲
被告人張某組織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爲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李某明知張某組織賣淫,爲其提供協助和幫助,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張某組織賣淫,仍提供經營場所容留多人賣淫,構成容留賣淫罪。綜合考慮以上被告人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予以從輕懲處。依法以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
組織賣淫的犯罪分子通常在賓館、洗浴中心、會所等設置或變相設置賣淫場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利用現代化的交通與通訊設施,管理或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近年來,隨着新型傳播媒介的快速發展及廣泛應用,黃“毒”交易的隱蔽性更強,危害更大,提醒廣大居民增強法治意識,清醒認識黃“毒”的嚴重危害,堅決抵制賣淫嫖娼行爲,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共同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