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離法治常識 專業的憲政白癡
▲五位大法官及其聲援者,卻在本案中主張一種極其危險的觀念:當法律(《憲法訴訟法》)不合己意時,大法官可以逕依「憲法」、「程序自主權」自行裁判,甚至自行排除法律所明定的程序與人數門檻。(圖/視覺中國CFP)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在一個法治國家,最不可原諒的,從來不是立場不同,而是明知法律規範存在,卻公然選擇無視。更不可思議的是,這樣的行爲,竟然出現在掌握憲法最終解釋權的司法院大法官,以及一羣自詡爲「專業憲政守護者」的學者與律師身上。
近日五位大法官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不僅引發憲政秩序的重大爭議,更引爆一場前所未見的荒謬景象——司法判決竟需靠政治式連署來「拯救正當性」。445位學者、375位律師、數千名公民連署聲援,聲勢浩大,卻恰恰暴露了問題的核心:如果判決真能依法論法,何須動員聲量護航?
基本法治常識 大法官就是法官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連法學一年級學生都不該弄錯的基本事實:
依《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明確屬於法官。
這不是學理爭議,而是白紙黑字的法律規定。既然是法官,就必須遵守法官的根本原則——依法律審判。
然而,五位大法官及其聲援者,卻在本案中主張一種極其危險的觀念:當法律(《憲法訴訟法》)不合己意時,大法官可以逕依「憲法」、「程序自主權」自行裁判,甚至自行排除法律所明定的程序與人數門檻。
這種說法,不只是錯誤,而是對法治的公然背叛!
▼445位學者、375位律師、數千名公民連署聲援,聲勢浩大,卻恰恰暴露了問題的核心:如果判決真能依法論法,何須動員聲量護航。(圖/翻攝自Facebook/經濟民主連合)
憲法早已說得清清楚楚 不得逕依憲法裁判
支持判決者反覆高喊「憲法至上」,卻刻意忽略憲法中最關鍵、也最致命的條文。
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依法律獨立審判」。
憲法第175條第1項更明白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這兩條合在一起,構成法治國的核心原則:憲法規範要透過法律具體化,法官只能依法律所定程序行使職權。換言之,憲法本身已經否定「法官可以不受法律拘束,直接依憲法裁判」的可能性。
否則,刑事法官是否也可不顧《刑事訴訟法》,直接「依刑法正義」定罪?民事法官是否也可無視《民事訴訟法》,逕依「民法精神」判決?
如果可以,那法治國已經不存在!
所謂「程序自主權」 是憲政幻術
聲援聲明中最荒謬的一段,是主張大法官享有「程序自主權」,因此「僅受合憲的憲訴法拘束」。這種論述,實質上是在偷換概念。
由誰來判斷法律是否合憲?不就是是依該法律所組成的憲法法庭本身嗎?
五位大法官一方面宣稱《憲法訴訟法》有重大瑕疵,另一方面卻又「部分適用、部分排除」,甚至自行創設規則,將其他三位未出席評議的大法官視爲「自行迴避」,進而重算人數門檻。
這不是憲法解釋,這是濫享司法權力自助餐!
連基層法官都看不下去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對此判決提出最嚴厲批判的,並非政黨或政治人物,而是基層法官。在《法官論壇》中,已有多位法官直言不諱指出:
判決若需靠連署背書,本身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崩壞
若人數不足,就應等待補齊,而非自行發明排除規則
要人違背自身法確信,參與被認爲違法的評議,本身即違反法治倫理
更有法官一針見血地說:大法官現在這樣搞,只是把司法公信力踩在腳底下而已。
這不是政治攻擊,而是同爲法官者,對專業失格的痛心指控!
連署不能取代合法性
最令人憂心的,不只是這一號判決,而是其背後所展現的思維模式——用道德正確感,取代法律正當性;用人數聲量,掩飾程序違法。
憲政不是羣衆運動,司法判決也不是公投結果!
當一羣自稱「專業憲政人士」的人,竟然集體無視《法官法》、憲法第80條與第175條之明文規定,還自我陶醉於「守護民主」的道德敘事中,那問題就已不在立場,而在能力與誠實!
說得直白一點:這不是憲政高度,而是憲政白癡的行徑!
結語 真正的憲政不靠神話
真正的憲政民主,不需要把大法官塑造成不受法律拘束的救世主。
真正的司法權威,來自於對法律的自我節制,而非自我加冕。
當法官不再服從法律,當判決需要連署護航,當基層法官集體質疑最高憲法審判者,這就不是民主前進的一步,而是法治倒退的警訊!
憲法,不需要被「復活」,它只是需要被遵守!
▼最令人憂心的,不只是這一號判決,而是其背後所展現的思維模式——用道德正確感,取代法律正當性;用人數聲量,掩飾程序違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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