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薩設計外觀創意是否受法律保護?

據報導最近有二家著名廠商,因市場上出現高度相似的產品,亦有網友質疑該產品有「抄襲」的聲浪。對此,其中一家廠商認爲自家的創意應受法律保護,故「將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捍衛品牌獨家的創意與研發成果」。

有關產品(外觀)設計成果,是否應受到相關法律保障,我們認爲可從三點面向觀察。首先是否構成商標法第5條,所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爲商標」要件?由於商標法採登記主義(商標法第2條),是以廠商的產品設計若未申請商標權註冊,該產品自無法受到商標法保護。其次,是否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依主管機關之見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必須具備四個要件: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爲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者,纔給予保護;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着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而非「學術性」)。

汪子博(律師)。

汪渡村(前公平會委員)。

最後,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2條仿冒他人商品表徵之不公平競爭方法?按仿冒行爲屬不公平競爭方法中最常見行爲之一。事業必須投入長期的努力與投資,始可能累積高度商譽與消費者可普遍認知之地位,而具有商譽之著名錶徵更可成爲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重要素。因而不當之仿冒行爲,不僅嚴重侵害表徵權利人之合法利益,且將使消費者誤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進而影響交易秩序與公平競爭。依公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爲: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爲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由於本條保護的客體必須是「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而著名錶徵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表徵識別性之強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表徵之程度、表徵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等等諸多因素判斷之。另公平法第22條對仿冒行爲已採民事責任,有關事業仿冒行爲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爭議,即應由爭議雙方當事人逕循民事司法途徑尋求解決。

廠商之「品牌獨家的創意與研發成果」自應極力維護,以能保障自己獲之不易的商譽與成果,惟實際上如何主張自己的適當權益,仍應慎重爲之。

本文作者:汪子博(律師) / 汪渡村 (前公平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