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望安之星」首航即斷航 監察院糾正望安鄉公所
監察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離島船班是居民重要交通管道,澎湖縣望安鄉卻出現有航班「首航即斷航」情況。監察院指出,望安鄉公所針對新造交通船「望安之星」與委託營運廠商解約不當,導致首航即斷航,交船至開始營運延宕2年6個月,還耗費公帑修繕,均核有違失,因此通過糾正望安鄉公所。
監察院指出,望安鄉公所公營交通船於106年計有3艘,均超齡老舊且經常故障停駛,停機檢修,影響正常運輸。澎湖縣政府提報汰換計劃,其中望安之星竣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
監察委員王幼玲、蘇麗瓊說明,望安之星雖於112年交船,但望安鄉公所在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即草率同意解約,致首航即斷航,後續也因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延宕2年6個多月,直到今年8月25日才復航,執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兩位監委表示,澎湖縣政府向中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劃經費建造99噸級望安之星,本來希望由得標之委託營運廠商負責維護保養工作,但沒想到委託營運廠商因故提前解約,而解約後也無相關配套措施定期維護保養,如主機電瓶未定期啓動、維修,查無主機、發電機的保養紀錄,有關保養維修工作態度消極。
兩位監委進一步說,望安之星重新辦理招租及執行保固作業期間,發現右引擎主機故障及右舷側板遇颱風來襲碰撞而擠壓受損,維護保養管理不力,導致要再耗費公帑修繕,還需船舶證書及船級(CR)證書的效期補證作業,延後營運時程,核有違失。
兩位監委表示,澎湖縣政府與望安鄉公所均爲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轄管自治事項;雖然縣府表示,已辦理5次督導會議,對地方難有置喙餘地且要尊重地方自治權,但縣府本來就有提升離島居民交通職責,應善盡上級機關監督管理職責。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蘇麗瓊提案,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並移送澎湖縣政府,監督望安鄉公所確實檢討改善。
澎湖縣「望安之星」交通船曾辦首航典禮。圖/澎湖縣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