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法律疑義 泰山大股東龍邦急召股臨會改選董事
泰山(1218)上週16日重訊公告泰山股東龍邦國際、保勝投資共計2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泰山股東臨時會。(本報資料照片)
泰山(1218)上週16日重訊公告泰山股東龍邦國際、保勝投資共計2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泰山股東臨時會,預計12月10日全面改選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三席)案等,泰山去年才全面改選董事,大股東龍邦全勝,何以再依法召集股臨會改選董事,主要系大股東龍邦依照法院見解,爲排除法律疑義依法召集股臨會。
據悉,主要系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代表的景勳投資對113年6月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112年5月31日泰山股東臨時會決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案有關。
景勳投資主張泰山112年5月31日召開的股東臨時會由龍邦等7名股東自行召集,但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均未揭露龍邦以外股東身分,違反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
且龍邦與子公司保勝投資欲爭取經營權,基於併購目的,當時持有泰山49.09%股份,卻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向金管會申報,其逾10%股份部分無表決權,但股東會卻將該股份計入表決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