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小學同學再續前緣 小王色喊「衣服都是妳的愛液」

小雯與小學同學阿宗(化名)在髮廊偶遇,2人因此發生不正常關係,發生多次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阿德(化名)與小雯(化名)2012年結婚,小雯在髮廊工作,2021年與小學同學阿宗(化名)在髮廊偶遇,2人因此發生不正常關係,發生多次性行爲,還互傳曖昧簡訊,「我的衣服都是妳的愛液」、「好想再插妳」,阿德發現後氣炸,對阿宗提起侵權告訴,要求阿宗賠償精神撫慰金60萬,法院審理後認阿宗要賠40萬。可上訴。

原告阿德主張:他與小雯於2012年結婚迄今,被告阿宗與小雯爲小學同學,阿宗於2021年、2022年間至小雯上班之髮廊重逢,阿宗明知小雯爲有配偶之人,至少自2022年4月28日起與小雯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2人互動親密且常常以調情、鹹溼對話聊天,互稱「色色雯、色色宗」,更不乏有二人調情、相約爲性行爲或性行爲後有關過程等如「我的衣服都是妳的愛液、我也舒服到全身都軟了、好想再插妳、有機會我們去汽車旅館休息12小時好嗎」等對話。

足認渠等間交往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情誼、逾越社交分際,悖離一般社會常理而達無法忍受之程度,且已達破壞原告夫妻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阿宗故意不法侵害阿德之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爲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

阿宗則對於阿德主張之事實部分並不爭執,表示,我國刑法通姦罪業已除罪,可見立法者對於婚姻關係中,一方與第三人爲親密互動行爲,已不具違法性可言。再者,婚姻關係是否幸福、美滿,應取決於每個人各自對婚姻之解讀而有所不同,即便兩造於婚姻關係持續中,從無任何肉體或精神上之出軌行爲,亦無從確保兩造之婚姻關係得以幸福及美滿,且婚姻之破碎往往有諸多原因造成,通常非僅系一方之單一行爲所造成。

法官認爲,被告證稱其約二年前在髮廊認識小雯,也知道小雯爲有配偶之人,被告與小雯發生姓行爲次數大約有超過10次等,是前開侵權行爲事實,洵堪認定。

法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與小雯不正當交往行爲之期間、態樣,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精神上痛苦程度,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