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控遭騷擾被駁回再提告 法官痛批浪費司法資源開罰
施姓女子指控譚姓男子對她騷擾,提告刑事及民事均被駁回,臺南地院法官認定施女浪費司法資源,裁罰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施姓女子指控譚姓男子對她打電話騷擾、阻止她回家等,提告妨害自由、傷害均不起訴確定,她再提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譚男則反控施女騷擾,阻止他做生意,一再提告惡意敲詐、濫訴。臺南地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施女指控無理由予以駁回,並指她一再提告,浪費司法資源,予以裁處5萬元罰鍰,以資警惕。
施姓女子指控譚姓男子將手機來電顯示設爲私人手機,在2021年7月1日凌晨1點多打她的手機,響幾聲就掛斷,以此方式搔擾她,她要求譚男賠償3萬元;另譚男又於同年7月5日晚上8點多阻止她回家,求償2萬元。
譚男則反駁,施女自2021年4月起即惡意騷擾他,讓他無法做生意,施女未提出證據證明他有撥打電話騷擾她;又同年7月5日,他開啓手機錄影自保,當時施女行動自如,他並未阻擋施女回家;且施女曾就這些事提起刑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她聲請再議,也被臺南高分檢駁回,施女再提出本件訴訟,根本是惡意敲詐及濫訴。
法官調閱檢方的不起訴書,證實譚男所言非假,而施女單憑之前「今天您今碳吉了嗎」透過電話號碼將譚男加好友所列印的對話圖片,未提出其他新證據,難認其主張爲真,施女對譚男求償3萬元,應屬無據。
另法官根據檢察事務官曾就施女提出的光碟勘驗,查知譚男與施女發生口角後,拿起手機對施女錄影數秒後即離去,未有阻擋施女回家,施女對此求償2萬元也無理由。因此,施女對譚男求償5萬元均被法官駁回。
對施女一再提告,承審法官痛批她,明知本件訴訟主張譚男侵權行爲,經臺南地檢爲不起訴處分,並經臺南高分檢駁回其再議而確定,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沒有合理依據,卻再提起本件訴訟,難認施女無重大過失,其目的尚非正當,浪費司法資源,故並予裁處5萬元罰鍰,以資警惕。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