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拒絕“擦邊”竟遭索賠,這種“迷惑操作”必須一錘到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一起典型案例引發關注。案例中,一主播因拒絕“擦邊直播”被傳媒公司起訴,要求主播賠償10萬元違約金。法院認爲,某傳媒公司要求主播段某用各種話術與觀衆保持曖昧關係,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也違反了雙方約定,屬於違約在先。因此,對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女主播拒絕“擦邊”竟被索賠,這樣的公司良心不會痛嗎?如此迷惑操作,既不要臉,更不懂法。從法律層面來講,《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司要求主播與觀衆保護曖昧關係不僅有損其人格尊嚴,也有違基本的公序良俗。不僅如此,根據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藝人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並有權要求賠償。公司違法違約在先,還惡人先告狀向主播索賠,真是臉都不要了。
近年來,隨着直播行業的興起,一些MCN機構(網紅經紀公司)爲了謀取高額收益,無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主播進行擦邊、搞曖昧等低俗、庸俗直播的新聞,並不少見。此前河南鄧州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中,已婚女主播因拒絕曖昧聊天被解約,同樣也遭遇了公司索賠。這類MCN機構往往先以高額報酬吸引主播,然後通過合同設置陷阱(如模糊條款、苛刻保底要求)控制主播,而主播一旦拒絕,便會遭公司警告乃至解約並索賠高額違約金。類似操作已然成了行業“潛規則”,這也就可以解釋,爲何上述公司明明理不直氣卻還壯。
這樣的“潛規則”,不僅損害了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也正在蠶食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還會污染整體網絡風氣。以往我們批評一些直播亂象時,往往會更關注主播的行爲規範以及平臺的監管責任,MCN機構作爲背後的“操盤手”,其責任與義務卻容易被忽視,有的甚至靠類似暗戳戳的“擦邊”行爲賺得盆滿鉢滿。
維護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維護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必須掃清這類行業“潛規則”,加強對相關MCN機構的監管。通過建立行業規範壓縮無良機構的活動空間,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引導行業自律,持續淨化行業風氣,才能讓直播行業徹底擺脫“潛規則”的束縛,走得更穩更遠。此外,主播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被利益所誘惑,遭遇“潛規則”,也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特約評論員 若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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