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了就可以被調崗降薪?聽聽律師怎麼說

4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就相關焦點問題迴應社會關切。

女職工懷孕了,用人單位就能調崗降薪?

趙某於2022年1月入職一家科技公司任工程師,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趙某參與項目期間月工資爲基本工資加項目崗位津貼,等待項目期間僅領取基本工資。

2023年2月,趙某告知公司自己懷孕了。公司未與其溝通便直接宣佈“趙某退出所在項目組”,趙某反對無果後未再上班。後來公司以未參與項目爲由,只給趙某孕期發放3000元/月的基本工資。趙某不同意並申請仲裁。

兩部門介紹,本案中,公司要求趙某退出所在項目的行爲,既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等待項目期間的情形,也未徵求趙某本人同意,更未經醫療機構證明趙某存在“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情形,屬於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變相調整孕期女職工崗位的情形。

同時,該公司以趙某未參與項目爲由降低趙某孕期工資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公司按照趙某“基本工資加項目崗位津貼”的標準、即17000元/月補齊趙某的孕期工資差額。

兩部門明確,用人單位應注意依法保護女職工尤其是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孕期女職工能夠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尊重並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不能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提升工作強度等方式侵害其權利,也不能違法降低其工資及福利待遇。

女職工孕期被無故調崗或被迫離職,可以主張哪些損失?河南交通廣播《法治60分》百強律師團成員、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李華陽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李華陽律師:女職工孕期被無故調崗,若調崗後工資降低,女職工可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孕期期間的工資差額;女職工孕期被迫離職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解除,可主張雙倍賠償金。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女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導致女職工產假津貼、生育醫療費等損失,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應繳未繳部分的社會保險費損失。

法律如何保護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合法權益?

李華陽律師: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工資或福利待遇,若女職工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確需調整的,須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減輕勞動量或安排適應崗位,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加班、夜班勞動,且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休息。

女職工在產期,基礎產假爲98天(含產前15天),難產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不得以產假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哺乳期,嬰兒1週歲內,女職工每日享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30分鐘;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高強度勞動或夜班;用人單位不得在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孕期,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崗嗎?

李華陽律師:勞動者的勞動崗位、薪金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調崗、降薪。用人單位更不得以懷孕爲由擅自調崗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