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撞成植物人索賠千萬 二審認「自負過失佔6成」判賠490萬

▲臺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鄭姓女子2022年騎機車貿然從外側車道左轉,遭後方陳姓男子騎車撞翻、傷重變成植物人,家人替她提告求償1725萬餘元,一審認定須自負5成過失責任、判賠662萬餘元,上訴後,臺北地院二審認爲鄭女過失責任增加爲6成,改判陳男賠償490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22年1月12日上午11點多,當時37歲鄭女騎機車在北市新生北路2段往南與民生東路交岔口,過馬路一半打左轉燈、隨即從外側車道直接靠左,遭陳男騎車追撞倒地,鄭女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造成肢體偏癱、認知與語言障礙,惡化成終生臥牀的植物人。

鄭父聲請法院宣告女兒爲受監護人,以女兒之名提告向陳男求償,包括餘生所需看護費1062萬餘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損害586萬餘元,加上精神慰撫100萬元,鄭父承認女兒有25%過失責任,再扣掉已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200萬元,要求陳男應付1111萬餘元。

陳男辯稱鄭女沒依規定提前30公尺打方向燈、轉彎時又沒注意禮讓後方直行車,且沒繫好安全帽釦環造成頭部重傷,陳男否認超速,聲稱事發前,他剛減速閃避1輛汽車,車速僅剩約50.2公里,與事故路段限速50公里差不多,應重算過失責任。

一審法官指鑑定顯示陳男抵達路口前的車速爲74.23公里,從鄭女開始左轉到撞上只有1.954秒反應時間,若陳男遵守速限並注意車前狀況,反應時間可增至2.9秒、足以閃避,即使從寬計算陳男在撞擊點前約145公尺處亮起煞車燈,車速仍達66.05公里,還是超速。

一審依鑑定報告認定陳男爲肇事主因,但考量鄭女沒提前打燈、沒注意左方有無來車就轉彎,且鄭女傷勢集中於頭部,與沒繫好安全帽扣帶有因果關係,鄭女須自負一半過失責任,據此判決陳男應賠662萬餘元。

陳男上訴仍稱沒超速、請求再鑑定過失責任,二審沒采納,但認爲鄭女過失行爲,還包括從多車道外側直接左轉、沒預先駛入內側車道,自負過失責任增爲6成,酌減改判陳男賠償490萬餘元,可上訴。

事發前曾在餐廳擔任鐘點工的陳男,也提告向鄭女求償醫藥費、修車費與工作損失共20萬元,法官判鄭女須賠8285元確定,陳男所涉過失傷害等罪嫌,已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