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為照顧孩子長年無業 就業能力減損是關鍵

婦女新知基金會昨呼籲政府修法保障弱勢離婚媽媽。記者杜建重/攝影

夫妻離婚可請求贍養費,實務上卻常看得到、拿不到,像是月薪仍有基本工資、有正當職業、戶頭有高額存款或房地產等,都是法院認定不足以達到「生活陷於困難」的原因。此外,法官也常以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爲由,駁回請求。

立委範雲舉例,曾有女性婚內遭家暴、被提起離婚訴訟,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月薪僅基本工資,但法官認定未生活陷於困難,判當事人贍養費請求失敗。也曾領有醫師執照的當事人,因婚後照顧孩子,長年沒有職業、沒時間補修學分,離婚後只能選擇到工廠擔任作業員,最後仍因「生活未陷困難」無法聲請贍養費。範雲說,這些都是典型女性因婚姻而「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這纔是贍養費應該考量的要件。

臺中地院前年八月,有陸配因丈夫外遇,訴請離婚,陸配主張婚後爲照顧子女而離職,在臺無親屬依靠,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請求贍養費。

臺中地院認定該對夫妻因感情不睦分居,男方指控女方酗酒、傳送情緒性簡訊,也曾釀住家火災,女方指控男方出軌等,顯然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女方不是無過失的一方,駁回女方要求贍養費的請求。

律師江彥儀說,民法一○五七條給付贍養費的規定,光是「生活陷於困難」條件即不易達成,且要達成無過失一方的條件,也非易事。

江彥儀認爲,打離婚官司時,贍養費判準的難度高,但還是會替當事人聲請,當作第二重保險;第一層是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張婚姻期間因照顧家庭的勞力付出,以取得經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