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男友乘機性交 女撒嬌一句話破功男無罪

翁姓男子遭控趁前女友服安眠藥後乘機性交,否認犯行仍遭起訴,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相關事證僅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爲,無從佐證翁男違反女子意願爲之,且相關對話紀錄顯示,案發後2人持續交往、談情說愛,女子並提及「沒要讓你真被法律怎樣」等,審結判翁男無罪。

判決指出,翁男與女子原爲男女朋友關係,女子指控,翁男2023年1月20日清晨趁她服用安眠藥入睡,處於不能且不知抗拒狀態,乘機與她性交成逞,女子醒來翻身時發現自己下體有異狀,不甘受辱報警提告。

檢方依2人供述筆錄、現場照片、性侵害案件調查表、驗傷診斷書、女子提供的影片及截圖照等證物,認定翁男涉嫌乘機性交等罪。

翁男坦承有與女子發生性行爲,但堅稱「有經過她同意」,其辯護人則主張,翁男與女子案前有多次性行爲,案發後仍與持續交往、傳訊、同住過夜併發生性行爲,全案是女子心生不滿才提告。

女子警詢時陳述,2021年起,翁男每兩個月會違反意願性侵她一次,印象最清楚就是2023年1月20日上午,她前晚吃2顆醫生開的FM2,到凌晨4時還睡不着,起來喝東西后繼續睡才睡着,期間翁男都在旁邊做自己的事。

不久她準備翻身,卻發現翁男生殖器滑出,她感覺下體有異狀,坐起身看着翁男,感覺翁男在裝睡,她大喊「你在幹嘛」翁男仍不迴應,她思考了20分鐘後決定出門驗傷,報案提告;女子另將翁男偷拍她裸睡的影片提供法院作爲證物。

法官審理後認爲,從女子陳述可見,其目的在於使翁男受刑事訴追處罰,與翁男處於絕對相反立場,縱立於證人地位陳述,其證詞證明力也比與翁男無利害關係的一般證人陳述薄弱;相關驗傷診斷書僅能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爲。

另,女子在全案准備程序時陳述,指稱提供給警方的影像截圖不是2023年1月20日所攝,「那天應該沒有拍影片,而是之前」等,可見案發當天,女子是否有因精神、身體、心智或其他相類情形,而有不能或不知抗拒情況,容有疑義。

再仔細清查2人案發後LINE對話紀錄,可見女子2023年4月至12月仍持續與翁男密集聊天,內容包含生活瑣事及談情說愛,其中女子曾傳訊稱呼翁男「老公」,提及「真的很討厭老公你跟我吵架」、「你中了愛我的病」、「告是告,但我都沒到庭」、「我也沒要讓你真的被法律怎樣,你還要靠北什麼」等。

相關對話紀錄還顯示,女子今年1月9日、14日仍曾傳訊向翁男借款,足認女子案發後仍與翁男繼續交往,無任何異樣,也未責問翁男犯行,直至全案辯論終結前幾天,都還在跟翁男聯絡借款,顯然與一般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舉止反應有異。

法官認定,難依相關事證確信翁男有乘機性交犯行,自應諭知無罪;至於女子指控翁男持手機偷拍她身體隱私部分,經女子具狀撤回告訴,公訴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