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拿免洗杯接兒尿「留餐廳桌上」 老闆公佈監視器公審遭判刑
▲臺中一名媽媽拿免洗杯接兒子尿尿,留在餐廳,被店家公審,結果老闆散步畫面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媽媽去年9月帶着4歲兒子跟朋友一起到某螺獅粉店用餐,期間兒子突然想尿尿,該店又沒廁所,該名媽媽拿出自備免洗杯,盛裝兒子的尿液,並留在桌上。蔡姓老闆不滿此舉,用監視器影像截圖發文公審,結果因影像有孩童裸露性器排尿,遭該母報案提告,法院近日處6月刑期、緩刑3年。
起訴書指出,蔡姓老闆在豐原區經營螺獅粉店,去年9月中午,該母帶着4歲兒子與林姓友人到店用餐,跟進店10分鐘,兒子想要上廁所,但該店並無設置廁所,該名媽媽就當衆拿出自備免洗杯,承接兒子排放的尿液,最後杯子留在店家桌上。
事發當下,同行的林姓友人想到,前一天該童疑似也尿在自己車上,拿出手機錄影,藉此拿出懷疑此事。
該店蔡姓店長調閱監視器後,對此深感不滿,把影像截圖發佈在IG、Threads、臉書帳號,其中未公開IG帳號發佈之影像並未有馬賽克。男童母親看見後,不滿影像在網路流傳,報警提告。
檢方傳訊蔡姓老闆,坦承有散佈本案性影像,但否認犯行,身爲餐廳經營者,看到尿尿行爲以及杯子放在桌上,當然會有情緒,IG貼文要好友才能看見,主觀上並無犯意。
林姓友人則說,事情跟自己沒有太大關係,是因爲前一天小孩尿在車上,不開心,才錄影跟告訴人說,拍完就刪除了。
檢方認爲,2人行爲均涉及兒少性剝削,雖辯稱均事出有因、正當理由,但仍無礙於構成要件。但考量告訴人任由孩童在公開場合便溺,行爲有可議之處,建請從輕量刑。
臺中地院審酌,男童母親同意不向林姓友人求償,蔡姓店長已經賠償完畢、當庭致歉獲諒解,且相較於變態或荒誕之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仍有別,犯罪情節尚未到無可寬恕程度,判處2人均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