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60萬元 境外電商應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7日修正發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該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之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爲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4萬元)規定,訂定發佈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爲48萬元(4萬元×12個月)。

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已配合財政部2024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佈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爲當月銷售額5萬元,爲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該部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爲60萬元(5萬元×12個月);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