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宗教自由已獲憲法保護 不宜貿然推動宗教基本法
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引發爭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指出,我國宗教自由已於憲法第7條、第13條及大法官解釋中獲得最高層級保護,保障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的多數委員,也認爲各草案版本有待商榷,應凝聚共識後再研議推動。
內政部提及,「宗教基本法」草案所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內國法化,具我國國內法效力,但仍不得逾越憲法規定。
目前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都有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指出,目前立法院預計審查的3版本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皆有部分條文涉及將宗教自由權利優先於其他基本權利之情況,一旦通過,將與我國現行法規有所扞格。
內政部舉例,放生、賽神豬,甚至在山坡地保育區興建寺廟等行爲,恐不受「動物保護法」、「國土計劃法」、「農業發展條例」、「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
內政部再指,其他宗教行爲如有違反「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益勸募條例」、「所得稅法」、「勞動基準法」、「教育基本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教育法」、「兵役法施行法、「消防法」、「地方制度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律時,也可能有相關機關不得據以處理的情況發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