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羣組成員指示涉拍未成年性影像 2人遭起訴

新竹縣陳姓男子涉應Telegram羣組成員要求,與未成年少女在新北市發生性行爲時拍攝性影像,傳給陳姓羣組成員觀看,新北檢近日依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2人。

根據起訴書,通訊軟體Telegram某羣組爲成員相互交流、拍攝成年或未成年女子性影像,居於新竹縣陳姓男子與居於屏東縣陳姓男子皆是羣組成員。

該名屏東縣陳姓羣組成員經由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於去年將她介紹給陳男,涉指示陳男應在和少女發生性行爲時拍攝性影像,並傳送給他。

陳男明知少女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於新北市搭載女子後,將車子開往靜僻巷弄路邊,在車內拍攝少女胸部,並在和少女發生性行爲時拍攝照片及影片,之後將性影像傳給陳姓羣組成員,供其觀覽。

陳男、陳姓羣組成員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依涉犯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行爲、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交付少年性影像等罪嫌起訴陳男,爲想像競合犯(1個犯罪行爲觸犯數個罪名),建請法院從重以拍攝少年性影像處斷。

至於陳姓羣組成員,檢方依涉犯刑法教唆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行爲、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教唆拍攝少年性影像、教唆交付少年性影像等罪嫌起訴,爲想像競合犯,建請從重以教唆拍攝少年性影像處斷。

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男子和少女發生性行爲時拍攝照片及影片,之後還把性影像傳給Telegram羣組成員,新北檢近日依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2人。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