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進果園尿尿順手偷摘芒果 當場被逮拒認下場出爐
張姓男子搭鄭姓友人轎車,經過芒果園時,進入尿尿順手偷摘1顆芒果當場被逮,臺南地方法院判張男罰金2千元 ,鄭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張姓男子去(2024)年7月1日下午2時許,搭乘友人鄭姓男子車子行經臺南市官田區一處芒果園,他進入芒果園內偷摘一顆芒果,鄭男大喊「有人來了,快走」,張男急忙丟下芒果,被許姓果園主人逮個正着。許男通知妻子到場,鄭男拿出1千元給許妻要做補償,鄭男見許妻報警,急忙開車離開,張男也快速逃離,2人被警方循線查獲移送法辦,經法院審理後,張男被依竊盜未遂罪判罰2千元,鄭男獲判無罪。
張男被逮後辯稱,「我沒有摘芒果,我進去上廁所,芒果園多少一定都會有芒果掉下來,我有站那邊小便,許姓果園主人就說那顆芒果是我摘的,我要摘的話就摘很多,怎麼可能只摘一顆!」
許姓果園主人則稱,因爲芒果正值結果期,時常有人偷摘,他當時在果園看到張男伸手在摘芒果,鄭男則在路邊的車子旁大喊:「有人來了,快走」;張男將摘的芒果一顆放在地上,張男說:「只摘你一顆芒果而已」,接着鄭男拿出1千元說要給我們補償,後來警察還沒到,他們就跑掉了。
許姓果園主人的妻子證稱,她接到丈夫通知趕到果園時,她跟張、鄭2人說,「我不需要你們賠償,只要你們去附近的廟捐獻,後來鄭男就拿1千元給我,我不收,他說1千元要彌補我,要我不要報警;張男也說,沒有跟你們摘多少,結果警察還沒到,鄭男就駕車離去,張男則往快速道路方向逃走。」
法官判決指出,張男在警詢時辯稱,「如果被害人有拍攝我正在竊取芒果,我就承認;如果沒有拍到我就不承認。」但張男曾向被害人承認「進去小便,順便摘的」因此足以認定他有偷摘芒果,但尚未帶走即被許姓被害人發現,將芒果丟在地上,構成竊盜未遂罪,判罰2千元,得易科罰金。
而鄭男得知許妻報警,當時他因毒品案被通緝,擔心被逮捕急着要離開,纔會急忙開車離去,但他與張嫌之間沒有犯意聯絡,並非畏罪潛逃,因此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