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掐死馬籍女大生獲判有期徒刑 法界:於法有據但情何以堪

男子陳柏諺因金錢糾紛掐死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稱「約好一起長眠」,請蔡女家屬同意冥婚,家屬痛斥陳故意殺人、應判死刑,一、二審判無期徒刑,但更一審改判18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昨依殺人罪判決如更一審,全案定讞。

法界說明,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依規定,就算符合自首的要件,也只是可以減刑,但不是必減。

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包盛顥認爲,本案被害人家屬雖然多次請求法院處以被告極刑,然而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判決對於被告適用自首減刑的原因已有說明,確實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最高法院亦認爲被告犯行並非最嚴重的犯罪情節,根據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準則,最終判處被告18年10月徒刑,全案定讞。

雖然最高法院根據現行法令規範依法裁判有所根據,對於犯下殺人重罪的被告而言,自由可期,本案被告的惡行是否符合自首條件之標準,或許明確,但是否達到最嚴重之情節,已經定讞的判決,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情何以堪,被害人家屬所期待的公平正義,恐怕永遠石沉大海。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育杉認爲,依報導所載,本案二審判決和後續的三審判決與更一審判決對於陳男符合自首要件,並無不同認定,差別是在於二審判決認爲陳男犯後態度不佳,就算他有自首,依法也可不必對他減刑,所以還是判他無期徒刑。

更一審判決則是根據三審判決撤銷發回的意旨,認定陳男既符合自首要件,再審酌其它的情狀,綜合判斷下來認定他的犯行未達最嚴重犯罪情節的程度,所以不但沒給他判死,還再由原來的無期徒刑改判他18年10月徒刑。

至於陳男爲何結果沒被判死,個人推斷很可能的是現各級法院尤其最高法院皆嚴格遵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揭示的準則,即只有在犯罪情節最嚴重,且符合最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刑案,纔可判死。

案發當時,蔡女被發現陳屍在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民宅2樓租處。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