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高職生騎車撞死未禮讓直行車的迴轉機車騎士 法官認有過失判刑
王姓高職學生騎機車,撞上前方在路口迴轉的機車,造成對方周男騎士傷重不治。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姓學生犯過失致死罪,審酌雙方過失情節,及王姓學生表明在民事判決確定後,出險賠償被害人家屬,判刑6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11月12日下午騎機車搭載張男,沿基隆市南榮路外車道八堵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行經南榮路501號前路口時,疏 注意車前狀況,與未讓直行車先行並在路口迴轉,由周男所騎的機車發生碰撞。
周男隨機車倒地,消防局送基隆長庚醫院檢查發現,受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害,急救無效,醫師在隔天晚間7時許宣告不治。周男的妹妹提起告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王男涉犯過失致死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王男在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都坦承犯行,因與告訴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現場及車損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佐證,認定爲事實。
法官說,汽機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事故發生時無不能注意情事,王男騎車經過案發現場前,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追撞並碾壓前方由周男所騎機車,王男確有過失,並與周男死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法官指出,王男主動向到場員警表示爲肇事人並靜候裁判,符合自首減刑要件。王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發生車禍,致使被害人死亡及家屬承受難以撫平的遺憾傷痛,所生損害實屬重大。
法官念及王男犯後態度良好,且除投保強制險尚有投保第3人責任險理賠,表明願在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確定後,出險償還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被害人遺族也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200萬元,兼衡王男是高職學生,家境貧寒,無前科及事故雙方過失情節,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王姓高職學生騎機車,撞上前方在路口迴轉的機車,造成對方騎士傷重不治。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犯過失致死罪,審酌雙方過失情節及王表明出險賠償被害人家屬,判刑6月。緩刑2年。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