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女性平講師被女下屬控性騷案成立
彰化某機構女主任對女下屬言語性騷擾,記一小過並禁止3年內擔任性平講師,彰化地院認爲懲戒並無不當,判她敗訴,仍可上訴。記者劉明巖/攝影
判決書指出,這名某機構彰化分事務所女主任,去年8月間被女下屬申訴,指女主任去年5月在辦公室對她說「妳要穿比基尼,這樣別人才能看到妳的刺青」,並在通訊軟體對話中留言「那你都不能穿短裙」、「開玩笑啦」等語,使她感到被冒犯。
這家機構依規成立由內外部委員組成的調查小組,經訪談後,認定女主任言語具性意味及性別歧視成分,造成敵意性職場環境,構成權勢性騷擾,性平委員會今年7月14日決議,對女主任記一小過、除去性平講師名單3年,並接受性平知能輔導。
女主任不服懲戒,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懲戒處分無效」之訴,主張機構未告知具體申訴內容,造成她無法完整答辯,調查程序有瑕疵。女主任辯稱,女下屬平時不避諱展示胸前刺青,在鼓吹性平社會風氣下,穿着比基尼實屬正常;提醒「不能穿短裙」是擔心部屬暈倒時走光,屬善意關懷。且兩人同爲女性,言論非出於性意圖或歧視,而是善意提醒或玩笑,懲處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認爲,女主任已知悉申訴人身分及事由,並充分陳述意見,程序無不當。至於發言內容,雖辯稱無性意圖,但她在辦公室公開談論部屬胸前刺青及穿着比基尼,涉及身體隱私與性別穿着議題,顯與工作無關,屬冒犯性言詞;另「短裙」玩笑也帶性意味,使被害人感到不適。依一般合理被害人標準,均屬性騷擾行爲。
法院指出,女主任與女下屬爲主管與部屬關係,具有指揮監督權,女主任的行爲已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權勢性騷擾」,在去年4、5月間,在手偶劇演出排練場地,也曾對一名男性說,「假設你尿尿的地方被摸,難道你會覺得很爽嗎?」
考量女主任行爲非單次、涉及權勢關係,且單位以推動性別平等爲核心職責,決定記一小過懲處並無失當。
法官認爲,這家機構對女主任的懲處屬內部管理裁量範圍,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權利濫用,懲戒處分有效,判決女主任敗訴,並應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