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要求過繼給叔叔!男子守祖產盡孝後 獲准迴歸原生家庭
奶奶要求過繼叔叔!男子守祖產盡孝後,獲准迴歸原生家庭。(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自幼因爲奶奶的安排,被過繼給聾啞的伯伯阿華(化名)。雖名義上是養父子,但實際上阿國從小就與親生父母同住,由母親照顧長大。多年後,養父已於2005年過世,他雖繼承了部分遺產,但爲守住祖產與辦理後事耗費逾百萬元。如今他決定「迴歸本家」,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與養父阿華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明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除非此舉「顯失公平」。同時,《民法》第1083條亦規定,自收養關係終止起,養子女應恢復原姓,並回復與親生父母及本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阿國指稱,當初會被收養完全出於奶奶的期望。由於養父阿華是長子,卻因爲身體狀況未婚無子,奶奶擔心日後乏人奉養,因此讓他「過繼」,好讓香火能夠延續。但是這段關係僅止於名義,養父阿華從未照顧過他,自己一直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
阿國表示,養父阿華過世後,他確實繼承了遺產,但也爲此承擔龐大支出,包括喪葬費用與祖產維護,總額逾百萬元。相比之下,其他叔伯姑姑並未分擔任何費用。他強調,自己已完成長輩交付的責任,如今希望能迴歸原生家庭,重新認祖歸宗。
阿國的生母也到庭作證,當年「只是因爲要聽婆婆的話」,才讓阿國過繼,實際上阿國的成長完全由她一手照顧。阿國的姐姐與妹妹也表達支持,認同弟弟應該重回本家,結束這段僅存在於戶籍上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酌,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不能僅以遺產繼承爲斷,而應納入情感與文化因素。阿國在養父過世後,既已達成當初被收養的目的,也盡到守護祖產與奉養責任,動機正當、目的良善。縱然曾繼承遺產,但考量修法本意在放寬限制,保障養子女自主權,本案聲請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