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媽媽的玩具」逼看性愛片 鬼父性侵親生女53次! 宣告刑總和378年

新北市一名父親A男,被控對親生女兒A女長年施以性侵、猥褻及強迫觀看不雅影片等惡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父親A男,被控對親生女兒A女長年施以性侵、猥褻及強迫觀看不雅影片等惡行,犯行曝光後,新北地院審理認定罪證確鑿,依多項罪名分別論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A男與A女爲父女關係,A女於民國111年10月間方滿14歲,未料A男早自105年間即展開狼藉行徑。105年至106年間,A父於新北樹林住處,A女年僅7至8歲,當時家裡只有她跟A男,A男叫她去媽媽的房間躺着,拿按摩棒問她知不知道那是什麼,還說是「媽媽的玩具」,之後他就用按摩棒觸碰她的陰部,以此對年幼的A女強制猥褻得逞。

隨後,110年至111年間,A男轉至新莊住處,手段更加惡劣。他強行抓住A女的手,迫其觸摸生殖器、舔舐乳頭,猥褻行爲再次得逞。不僅如此,A男還強迫A女觀看其與A母之性愛影片,意圖摧毀少女心靈防線。

更令人髮指的是,A男於109年起,在新莊樓中樓住處,每2周即對A女強制性交1次,持續2年,侵害次數高達52次;另於111年8月26日,再度違反A女意願施以性交,並強逼口交、手淫,直到A女謊稱有約方纔罷手。

案經A女鼓起勇氣控訴,新北市警海山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火速起訴。審理期間,A男坦承犯行,法官最終裁定A男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猥褻罪2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7月。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共53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A男所犯數罪所處宣告刑之總和高達378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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