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農地卻領不到老農津貼!問題出在這裡 勞保局解答
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暫行條例及申領核發辦法規定,領取老農津貼的財產金額限制是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可以超過新臺幣500萬。(圖/報系資料照)
李先生年滿65歲已達請領老農津貼的條件,卻接獲勞保局駁回他的申請。李先生除了賴以維生的農地,並沒有其他房地產,不解自己爲何無法請領老農津貼,詢問勞保局才知道因爲他的農地被課徵地價稅,因此不符合領取資格。
臺南市財稅局表示,依據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暫行條例及申領核發辦法規定,領取老農津貼的財產金額限制是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可以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其中徵收田賦的農業用地價值可扣除計算。
李先生曾將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經營露營區,因爲沒有作農業使用而被課徵地價稅,雖然之後露營區已因生意清淡停業,那塊土地的價值仍因爲無法扣除而被計入財產總額,導致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500萬元請領限制。
但稅局也教了李先生破解之道,只要將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重新申請課徵田賦,之後就可以符合領取老農津貼的資格了。
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農地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如果農地已經變更用途,不是作農業使用。
像李先生的農地變更作露營區使用,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會自變更使用的隔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旦按一般稅率課徵,在計算老農津貼的土地及房屋價值時就無法扣除。
稅局提醒,變更用途的農地如恢復作農業使用,可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經勘查認定符合規定後,當年度即可再適用,也就不會被計入計算老農津貼的土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