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社工師考科減爲5科 :每次實習應在不同機構
115年起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科目減列爲5科 每次實習應在不同機構(單位)進行。資料照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案,將應試科目由現行7科減列爲5科;另增訂114年10月1日以後完成之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每次實習應爲不同機構,其爲同一機構者,應在不同單位實習等規定,在此期日前已依現行規定完成實習取得證明者不受影響。本次修正自115年考試開始適用。
考試院指出,社會工作師人力質量攸關社會安全及民衆福利,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專業團體多年來持續與考選部討論本考試應試科目、考試內容、實習規範等,朝向以社會工作基本知能及實務知能爲評量重點。
考試院說,本次修正主要是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請減列應試科目及修正實習認定等建議,因此考選部邀集相關機關、職業團體、大學社會工作校系會商達成共識。
考試院指出,爲降低應考人考試負擔、聚焦社工師專業核心職能,刪除列考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及專業科目「社會工作管理」,修正後爲列考「社會工作」、「人類行爲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研究方法」及「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5科目,使應試科目更貼近專業核心職能要求。
關於實習部分,考試院表示,現行本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規定,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爲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本次增訂應考人每次實習應爲不同機構;其爲同一機構者,應在不同單位實習,並應敘明2次實習內容差異性,由不同實習督導認定,以維護實習品質。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次修正規定,將自114年10月1日以後完成的實習開始適用,在此期日前已依現行規定完成實習並取得證明者,報考權益不受影響。
考試院表示,爲補足國內社會工作師人力,自101年起每年均辦理2次社會工作師考試,114年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訂於7月26日、27日舉行,爲使該項考試依現行規定順利舉行,避免影響應考人權益,本次修正規定,將自114年10月1日施行,自115年第一次社會工作師考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