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擴及駕駛、駐衛警、工友、駐校藝術家
陸委會18日宣佈,自2026年1月1日起,軍公教核心人員應配合「常態化、制度化查覈」,相關人員不得在陸設籍、申領持用中共「戶籍、身分證、定居證與護照」。(中新社)
陸委會18日宣佈,自2026年1月1日起,軍公教核心人員應配合「常態化、制度化查覈」,相關人員不得在陸設籍、申領持用中共「戶籍、身分證、定居證與護照」。若有不配合者,將不予銓審、不得簽署聘用契約,也不能進行續改聘,納覈對象包括各機關學校駐衛警、工友、駕駛,甚至駐校藝術家及高中以下任職3個月以上的代課老師。
政府自今年2月起啓動專案清查軍公教、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有無持領大陸相關證件,要求配合「具結」,清查專案於6月底截止。
陸委會18日發新聞稿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國人若取得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將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更無從擔任志願軍職及公教人員。陸委會解釋,公務體系龐大、用人態樣繁多,且任用人員依據法令不同,常態化、制度化查覈將採循序漸進、逐步推動;初期仍以軍公教核心人員爲查覈對象,不會及於全體人員。
依陸委會昨日公告「常態化、制度化查覈人員範圍表」,核心軍公教人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法令任、進用人員,還有法官、檢察官、法官及檢察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依《法官法》進用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就連駐衛警、技工、工友乃至駕駛都必須列入查覈範圍。陸委會解釋,納入清查的各類別人員都是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後,確認屬於政府依有關法令或契約晉用、聘僱之人員,政府依規定有責任確保他們符合法律規定。
若不配合查覈,新進人員將無法辦理初任銓審,現職人員則無法進行調任銓審;約聘僱人員不配合者,不得簽訂聘僱用契約,現職者也不得續、改聘。國防部與所屬人員、替代役若不配合查覈,則分別由國防部、內政部造冊列管。
在爭議度相對較高的居住證上,持有人員如不配合查覈,非不予銓審,而是由用人機關造冊列管,若願意配合者,則依具結書所列方式處理。至於「民選公職候選人」的查覈方式,將待中選會確認後依規辦理。
至於國營事業、公股民營及公設(股)財團法人,陸委會表示,暫時需要報院的職務、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核派(定)的官派人員,且屬於代表政府出任該職務的代表人及經理人,才須納入查覈。教育人員則以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進用之21類專任人員爲限。
舉例來說,諸如臺電、中華電信、華航董事長與總經理等高層人事異動皆爲官派人員,因此需要納入查覈。教育納管對象除有校長、教師外,高中以下學校任職3個月以上的代課老師,還有駐校藝術家都需要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