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府訂定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 近日將施行

苗栗縣政府文觀局訂定「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共計10條,草案已在21日縣務會議上通過,將擇期公告施行。(謝明俊苗栗傳真)

苗栗縣政府文觀局訂定「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共計10條,草案已在21日縣務會議上通過,將擇期公告施行。(謝明俊苗栗傳真)

苗栗縣政府文觀局全力發展旅遊,爲了鼓勵民宿業者走向合法經營,依法申請登記成立民宿,同時爲補足「民宿管理辦法」未明文規範的細項,文觀局特別訂定「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共計10條,草案已在21日縣務會議上通過,將擇期公告施行。

這項「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已於今年3月27日由縣府法規審議小組第464次會議審查通過。並於21日由苗栗縣長鍾東錦主持縣務會議通過,內容共有10條,訂立準則主要目的,是有效輔導管理民宿設置及經營,以促進苗栗縣民宿健全發展,特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訂定本準則。

準則中第二條明訂,縣府爲管理縣內民宿,得由文化觀光局會同建管、消防、警察、衛生、環保等有關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對民宿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所定地區範圍包括,一、風景特定區: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頭屋明德風景特定區、竹南後龍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三義木雕及舊山線旅遊區、大湖草莓文化園區、泰安溫泉風景區、明德水庫風景區、南莊獅頭山風景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南莊鄉、泰安鄉、獅潭鄉。四、偏遠地區:南莊鄉、泰安鄉、獅潭鄉。

申請規定指定文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戶籍謄本、申請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以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各房間逃生路線圖、住宿須知、房價表、檢附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之核準建築物平面圖影印本(含房間配置及 面積計算)、檢附供民宿使用的客房內部裝修材料的防火證明文件或專業人員簽註的證明文件、各項消防設備合格證書及審覈認可書(包括出廠證明)、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應檢附)、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民宿申請基地範圍內之違 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檢附)。

文觀局指出,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經營的客房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規範,若基地範圍內有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定辦理,不納入民宿登記審查項目。但基地範圍內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應駁回申請。本準則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