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半年竊5次 翻車內財物偷走2萬多元

2025年9月13日苗栗縣/苗栗周姓男子半年內5度行竊,翻找機車坐墊、開車門偷走現金逾2萬,曾遭車主當場抓包。法院認定屢犯不改,依竊盜及未遂罪判刑4至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呂麗甄攝)

苗栗一名周姓男子在短短半年內,期間於苗栗縣多處地點,5度翻動機車坐墊並開啓車門竊取財物,得手現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其中一次,他甚至當場被車主發現後倉皇逃逸。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他屢犯不改,依竊盜及竊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至6月不等,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在2024年5月至11月間,先後於苗栗縣、三義鄉重河運動公園及大圳面土地公廟等地,連續犯下5起竊案,手法一致,均趁機車或小客車停放路邊、無人看管時下手。

5月30日他徒手打開路邊機車坐墊,竊走500元現金後離去。6月4日他在重河運動公園翻找機車置物箱,得手3,000元。8月19日他趁小客車未上鎖,四下張望後打開車門,竊得皮夾及零錢盒內1萬零500元,隨即逃逸。9月19日他再度到重河運動公園企圖搖晃機車坐墊,行竊未遂。11月10日他在大圳面土地公廟旁打開小客車車門,竊得現金17,645元。整體計算,周男共4次得手、1次未遂,竊得現金逾2萬1,000元。

法院認爲,周男多次選在人煙稀少處作案,手法反覆,顯示對法律毫無敬畏,主觀上具竊盜故意。雖辯稱部分行爲是「保護個人財物」,但法官指出,任何糾紛應循合法途徑解決,不得擅自取用他人財物。

法院強調,周男行爲不僅造成財產損失,更影響地方治安與居民對停車安全的信任,屬累犯且屢勸不改。最終,法院依竊盜及竊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至6個月,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約新臺幣1萬4,000餘元,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明定。法院同時指出,周男另有未結案件,最終刑期將由檢察官合併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