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大矽谷將產生大量土方 縣府提案修正因應

苗栗縣議會第20屆第13、14次臨時會,18日上午開議。(謝明俊攝)

苗栗縣議會第20屆第13、14次臨時會,18日上午開議,苗栗縣政府提出多項議案送請縣議會審議。。(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提案苗栗縣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8日送縣議會審議,苗栗縣長鍾東錦希望縣議會能全力支持。(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公辦民營營建廢棄處理場已經發包,希望藉此減少非法棄土場問題。(謝明俊攝)

苗栗縣議會第20屆第13、14次臨時會,18日上午開議,苗栗縣政府提出多項議案送請縣議會審議。其中最受囑目的包括「苗栗縣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苗栗縣長鍾東錦強調,行政院已重視營建廢棄物問題,並鼓勵公辦民營,苗栗縣未來大矽谷計劃一定會產生大量土方,都需要合法處理場來處理,希望縣議會能全力支持。

鍾東錦指出,行政院2周前召開全國會議,開始面對營建廢棄物問題,行政院並鼓勵公辦民營。目前,苗栗縣政府公辦民營處理場在一個月前發包已招標出去,得標廠商正在準備資料送交縣府審查。鍾東錦認爲,苗栗縣內大約需要4到7個處所,接下來大矽谷的建設一定會產生很大的土方量,加上苗栗市和頭份市也有很多地方開始要拆除,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一定要有一個合法的棄置地點,纔會避免亂置傾倒的問題。

縣府18日提請縣議會審議的「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正部分條文包括,應內政部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修正「餘土」定義。所謂餘土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除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的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但不包含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

修正條文中定義收容處理場所爲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由縣府或各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餘土資源暫屯、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拌合、填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修正條文規定,收容處理場所應具備功能及條件包括,僅具最終掩埋功能者,基地應屬低窪地或山谷地,在平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具加工收容處理型收容處理場所,其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日處理量、日再利用量各不得大於一千立方公尺。其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日處理量、日再利用量各不得大於二千立方公尺。

修正條文並明訂收容處理場所限制,與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之距離不得少於150公尺,但收容處理場所若遇都會地區設置場所、公共工程需土方交換者、窪地需土方整地或土地改良填高者,以及建築工程與公共工程自行設置收容處理場所等則不受此限。

而原條例中第十九條則予刪除,原第19條中收容處理場所不得設置在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之地區。

二、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內。

三、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

四、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設應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

第19條全部條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