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師性侵殺害女大生判關20年 聲請釋憲差1票仍不受理

呂金鎧。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麪包師呂金鎧被控犯下性侵殺害範姓女大學生命案,官司纏訟10多年,更六審判刑20年徒刑定讞,他雖一路喊冤,但不想再受官司折磨放棄上訴而定讞,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也被駁回;呂金鎧認爲刑事訴訟法喪失上訴權、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然而,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中有8人贊成不受理,審判長許宗力在內的7名大法官則有不同意見;大法官詹森林指出,聲請案值得特別關注的是呂金鎧在審判中屢次否認犯行,爲何會於更六判決宣告判處20年時卻當庭捨棄上訴?

詹森林指出,呂金鎧被羈押起至更六判決宣判日逾12年期間,歷經法院14次審判,卻始終未受無罪判決,也曾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等更重的刑罰,父母已至耄耋之年,呂金鎧似乎有可能期盼早日出獄,乃一時衝動,不計後果捨棄上訴,但旋即後悔,又想上訴,以求清白。

詹森林認爲刑事訴訟法是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防禦權的具體規定,應至少避免重罪被告因法律知識落差或一時誤判,又無辯護人協助,而錯爲不利於已的訴訟行爲,他問若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違反憲法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意旨,導致被告沉冤莫雪、屈判成招,豈非民之不幸、國之不義。

大法官黃昭元也認爲呂金鎧聲請意旨以具體闡述刑事訴訟法規定爲何違憲,並沒有裁定所謂「未具體指摘」的情形,且本案有憲法上價值,應該受理。

本案源於1993年12月下旬,範姓女大學生想應徵家教,後來被發現在呂金鎧居住處遭性侵殺害。警方查出,因竊盜案入監的呂金鎧,1992年11月出獄,在新北市一家麪包店工作,在中和租屋居住。

同年12月,呂金鎧在獄中認識的友人陳錫卿出獄,借住呂金鎧租屋處,呂被控以徵女家教爲名,誘使國立大學範姓女大生上門應徵,女學生後來遭性侵再勒斃,但呂否認涉案,稱案發時在麪包店工作,指向陳錫卿犯案, 但陳落網後,供稱與呂共同犯案。

呂金鎧原否認犯罪,但1994年1月9日「突然」在警訊中自白,承認和陳錫卿共同作案,檢察官根據DNA鑑定,認定留在死者體內的精液,應是陳錫卿與呂金鎧的混合,以性侵殺人重罪起訴兩人。

呂金鎧後來雖稱是遭刑求才自白,堅稱未參與犯案,強調案發時人在麪包店,但從一審到更六審都被判有罪,更六審宣判當天,聽到合議庭判決20年有期徒刑,呂金鎧不想父母再跟着他受官司折磨,當庭說要放棄上訴,並簽名捨棄上訴。

未料,5個月後,更七審重新將檢體送鑑定,新科技的DNA鑑定顯示,死者體內精液沒有呂金鎧的DNA,合議庭改認定是陳錫卿一人犯案,但呂金鎧早已判決定讞入監,從羈押到服刑,在監所中度過近20年纔出獄,至今未取得無罪證明。

最高檢察署檢視卷證發現呂當初簽名放棄上訴,但當時辯護人不在場,由於性侵殺人最輕本刑爲無期徒刑,屬於強制辯護案件,此類案件被告,在未徵詢辯護人意見前,即使說要放棄上訴,是否有效,恐有疑義,檢察總長決定提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