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大傘不見 老婦遭指傘賊…高院罕見「附論」轟檢警不顧人權

旅居國外卅餘年的陳姓婦人到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洽公,卻被檢警認爲是「偷傘賊」,遭警方送辦、檢方起訴,直到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案子才告確定。高院在判決書中罕見加上「附論」,批評檢警在行使追訴犯罪的權限時應禁止過當、有違比例原則。

高院批評檢警的追訴作爲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損及無辜民衆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且讓被告必須從偵查、一審與二審不斷地委任律師爲自己辯護、自證清白,無端耗費數十、近百倍於該把雨傘價格的律師費。

高院指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爲,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以維護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

這篇附論開頭就指憲法是規範國家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根本大法,拘束國家一切類型的公權力行使,拘束立法也拘束行政及司法,當然包括檢察官在內。檢察官行使職權既然受憲法基本權利的限制,就應避免違反比例原則的要求,這不僅包括髮動或執行強制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在行使追訴的裁量權限時亦應「禁止過當」。

而「司法警察亦然」,因爲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即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爲之。」高院指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並非以發現真實爲唯一目的,可據此罔顧公平正義及人性尊嚴而不惜任何代價的獲得。

李姓男子遺失一把米其林輪胎大把藍色傘,高院認爲取傘者可能故意行竊,但也可能是「拿錯傘」,依照德國實務經驗,是以50歐元作爲開啓追訴與否的標準,檢警是否有必要爲了一把雨傘開啓調查程序,或是取傘者未必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開啓偵查,已有疑義。

臺北市警建國派出所受理報案後,調閱該時段敬老卡窗口所有申請民衆的個資,並將陳婦以外的民衆個資一併附於偵查卷宗內,高院也認爲違反「過當禁止」原則。

陳婦在偵查時接獲臺北地檢署通知到案時,已委任鄭姓辯護人於去年七月二日到庭表示「被告在國外」,後來鄭也爲被告具狀表示自己長期旅居國外,前往中山戶政事務所辦理業務後,將放置座位旁的雨傘帶走(與李姓傘主指訴的雨傘是放置於中山區公所門口傘桶內不同),一時誤認是從父母家中帶出的雨傘,對此深感懊惱,願意依法賠償並致歉,懇請爲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高院認爲「先不論陳婦是否確爲取走雨傘之人」,檢察官在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仍提起公訴,在臺北地院調查釐清,確認陳婦不可能爲本案的竊盜犯嫌後,一審公訴檢察官「猶如例行公事般地上訴」誠屬可議。

旅居國外卅餘年的陳姓婦人到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洽公,卻被檢警認爲是「偷傘賊」,遭警方送辦、檢方起訴,直到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案子才告確定。高院在判決書中罕見加上「附論」,批評檢警在行使追訴犯罪的權限時應禁止過當、有違比例原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