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工刀打劫早餐店搶2950元!6小時就被逮 桃園男重判7年2月
▲桃園市潘姓男子今年3月間凌晨在平鎮區持摺疊美工刀強盜早餐店。(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工地打零工的桃園潘姓男子因缺錢花用,今年3月間凌晨在平鎮區路旁圖竊取小貨車上行車紀錄器,隨即見附近早餐店女店員正在開店準備時,竟持美工刀恫嚇「我正在跑路需要錢,把錢給我」,搶得收銀機內2950元后拔腿逃逸,平鎮警方循線於6小時後在附近汽車旅館查獲潘男到案;桃園地院審結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的潘姓男子於今年3月21日凌晨3時許,在平鎮區某處路上,徒手竊取路旁小貨車內行車紀錄器1組,含鏡頭、螢幕,價值約7000元,得手後於凌晨4時50分許,在平鎮區某處之早餐店,見女店員正在開店準備,竟持摺疊美工刀指向女店員,恫嚇「我正在跑路需要錢,把錢給我」等語,嚇得女店員不知所措,潘男打開收銀機搶走2950元現金後逃離現場。
平鎮警方據報後調閱附近監視器追查,警方循線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平鎮區一處汽車旅館查獲潘男到案,並當場扣得上開竊得之行車紀錄器等證物,搶得早餐店剩餘現金1292元,另有做案用手套、黑色頭套等證物,另查扣以贓款購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煙彈1個等毒品證物。桃檢偵結依強盜、竊盜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潘男坦承犯行不諱,與2名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平鎮警分局提供現場照片、扣押證物、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等佐證,足認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竊盜方式竊取告訴人行車記錄器,又以持摺疊美工刀攜帶凶器方式,於凌晨時分強盜告訴人之財物,嚴重損害告訴人之身心安全,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亦巨,應予以嚴懲;再參量被告另有多次竊盜罪而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例,被告仍不知警惕檢束,再犯本案竊盜罪與強盜罪,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法官審結,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