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道義...臺中男受獄友之託轉達嫂子 他約進摩鐵嘿咻3次被控性侵無罪
臺中市林姓男子在前年間停押獲釋,他受獄友之託,代向其妻轉達資訊、寄送日用品,取得獄友妻子聯絡電話,未料林以商談找律師爲由,將獄友妻子約到汽車旅館後,在汽車旅館內,與獄友妻子歡愛三次,獄友妻子認爲當時是擔心自己與丈夫安危,纔會勉強同意,提告性侵,一、二審都認定,被害女子未清楚表達拒絕意思,住宿費、交通費都由女子支付,甚至借錢給林,認事證不足,判林無罪。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在前年7月間涉案被羈押在臺中看守所,與另名獄友同舍房,林在同年9月停押獲釋,該名獄友希望林男出監後,代爲聯絡妻子,交代照顧兒女、寄送日用品到看守所等事宜,因而取得獄友妻子的聯絡電話。
林男取得獄友妻子的聯絡方式後,在同年9月中旬中午,電話聯絡獄友妻子,以其丈夫需要聘請律師爲由,約獄友妻子到臺中商談相關事宜,未料林男卻帶着獄友妻子,一起搭計程車前往一間汽車旅館,在汽車旅館內,已邀約泡澡等理由,分別在浴室、浴缸、牀上與獄友妻子發生三次性關係。
獄友妻子還負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甚至借款200元給林男,獄友妻子事後後悔,向檢警提告林男涉犯強制性交罪,檢方偵結起訴。
臺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案,辯稱雙方發生性關係3次都是合意的,期間女子都沒有說步要,離開汽車旅館還是一起搭乘計程車離開。
法官審酌,雖然林男以幫忙找律師、運用在看守所內關係,可以幫忙女子在獄中的丈夫等方式,誘導女子與他發生性關係,但沒有證據顯示,女子發生性行爲期間的性自主權,有遭到壓抑或妨害。
另外二人發生三次性關係後,二人還一起搭乘計程車離開汽車旅館,林男途中下車時,被害女子還借款200元給林男,且汽車旅館的住宿費、交通費都是由被害女子負擔,期間女子沒有排斥林男舉動,與林男互動自然、友善,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對林男有生氣、閃避、怒責的互動有別,認爲此案事證不足,判林男無罪。
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仍可上訴。
臺中市林姓男子受獄友之託,向獄友妻子轉達事情,林卻與獄友妻子在摩鐵發生3次性關係,被獄友妻子指控性侵,二審判林無罪。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