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變更!父逝外籍看護繼續照顧母? 勞動局提醒1事否則最重罰75萬
北市勞動局提醒,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示意照:非本新聞個案) 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有僱主聘僱印尼看護工照顧父親,因父去年5月過世,僱主未在期限申請變更被看護者、或辦理轉換僱主,遲至去年10月才補手續,但在等勞動部廢止這名看護工聘僱許可、並等轉換僱主期間,僱主繼續讓這名印尼看護工照顧母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可處75萬元。
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當被看護者往生,聘僱許可也將同步失效,僱主除應自被看護者往生事實發生起3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之後收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後,14日內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僱主,或徵詢家庭看護工同意後爲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勞動局說,轉換期間有60日,若期間內仍無法找到新僱主,仍要爲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須特別注意的是,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僱主或等待返回母國期間,原僱主不得指派該家庭看護工繼續照顧其他親屬,或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內容,否則將構成違法聘僱狀況。
勞動局提醒,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又依同法第63條規定,違法聘僱者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王秋冬提醒,罰鍰金額甚高,僱主切勿心存僥倖延用或違規指派,以免觸法受罰。
僱主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之相關問題,歡迎隨時撥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8)、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1999轉分機7506、1412、141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等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