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付錢的市委副書記

(原標題:買房不付錢的市委副書記)

賄賂行爲發生後,受賄人與行賄人串通,通過事後補借條或製造虛假支付流水等方式對抗調查的,屬於掩飾犯罪事實行爲

文/趙建

江蘇省句容市原市委副書記賈某某收受賄賂時,爲掩飾犯罪,多次通過出示借條或製造虛假支付房款流水等方式對抗調查,但最終並未因此逃脫罪責,東窗事發後獲刑十年六個月。

“給我多少房款我就合拿多少,不給的我也不要了”

鎮江某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製品公司)位於鎮江經濟開發區,主要經營石油焦、加碳材、增碳劑的生產、銷售業務,需要定期接受環保執法檢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很早就與時任鎮江市環境保護局(現鎮江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鎮江市環保局)副局長的賈某某認識,因此其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環保方面的事情時,就會請託賈某某幫忙協調。

有關證人證言證實,2007年至2017年間,賈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鎮江新區環境保護局(現稱鎮江新區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鎮江新區環保局)時任副局長何達成職務上的行爲,爲某製品公司在應對環保執法檢查、企業“退城進區”排污費減免等方面提供幫助。

在這個過程中,賈某某與趙某關係升溫,相互間會經常聊一些家長裡短的事兒。2012年下半年,賈某某獲悉趙某準備出售其位於鎮江市京口區某小區的一套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產),賈某某對這個地段比較感興趣,遂向趙某提議由其購買案涉房產。

賈某某提議了,趙某自然不會拒絕,而且在價格上作出了讓步。很快,雙方於2012年10月達成案涉房產轉讓協議,約定賈某某以290萬元的價格購買案涉房產。有關鑑定報告顯示,案涉房產在交易合同簽訂日的鎮江市場價格爲307.31萬元。

趙某礙於情面,在賈某某尚未付款時,就協助其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然而賈某某在2012年12月底及2013年初,累計向趙某支付80萬元購房款後,就開始在剩餘購房款上打起了“太極”。

賈某某供述證實,剩下的購房款其一直沒有支付,其當時大多以老房子沒有賣掉、要拆遷、小孩上學沒有錢等理由拖延着。“作爲鎮江市環保局副局長,我對趙某的企業幫了不少忙,趙某也不缺錢,我就想拖一拖,看看能不能不給或者少給。”賈某某案發後的供述揭示了其當時借購房斂財的心理。

趙某不僅沒有催要,還暗暗爲這筆購房款實際支付額度的心理承受幅度定了基調:“賈某某這些年爲我的企業幫了不少忙,企業經營狀況也較好,所以我決定賈某某後續給多少房款我就拿多少,不給的我也不要了。”

2015年上半年,因鎮江新區環保局副局長楊某某被調查,賈某某擔心其上述購房欠款的貓膩被發現,遂向趙某提議以製造銀行流水方式形成房款已付假象,以應對調查。趙某同意並配合賈某某製造了已付房款200萬元的假象。

“這樣做的目的是在賬上把房款做平後,房款就可以不付了。”賈某某供述。“賬上做平後我更不可能再向賈某某催要剩餘的購房款,也算是對其多年關心的感謝。”趙某的證言與賈某某的供述保持高度一致。

此後至案發,尚欠的購房款210萬元,賈某某在有能力支付情況下一直未支付。

“不要放在心上,借的錢就給你用了”

陸某是鎮江一名醫療藥品器械商,其從2013年起結識賈某某,並在醫療藥品器械銷售業務承攬及拓展、合同款項催要等方面得到過賈某某的幫助。

在得到賈某某幫助後,陸某沒有直接向其進行利益輸出,而是多次對賈某某表示其手頭資金充足,如果其有資金需求可以找自己。

賈某某自然懂陸某的意思,2013年其直接找藉口向陸某要過5萬元。陸某不久後就來到賈某某辦公室,送上5萬元現金。

2016年,賈某某以其援藏需要花錢爲由,提出向陸某借款20萬元。陸某立即準備好20萬元現金交給了賈某某。值得一提的是,爲了證明其兩次開口是真“借”,賈某某在與陸某碰頭的時候,還煞有介事地向其出示一張載明“借款25萬元”的借條。而陸某爲表忠心,當場將借條撕掉。但賈某某擔心以後說不清,還是堅持要出具借條,遂又重新寫了一張向陸某借款25萬元的借條。

2019年,賈某某從西藏回來後,詢問陸某要不要還錢。陸某當即表示不要放在心上,這個錢就給其用了。賈某某遂再也沒主動提過還錢的事情。

2021年7月,賈某某聯繫陸某,稱其胞兄需要用錢,想由自己出面向其借款20萬元。一個月後,陸某向賈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匯款20萬元,但這一次,賈某某沒有出具借條。

2021年7月後,賈某某先後多次向當地多個醫院的領導打招呼,讓對方關照陸某的醫療器械生意。陸某的有關業務遂得到持續拓展。

賈某某因擔心被查處,爲掩飾犯罪,分別於2022年底、2023年2月4日各退給陸某30萬元,並補寫了2021年8月借款20萬元的借條。後經陸某提醒,賈某某才記起自己實際收到的款項只有45萬元,而不是60萬元。

障眼法失效,東窗事發

被告人賈某某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於2023年2月21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賄罪,於2023年8月17日被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於2023年10月9日提起公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鎮江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鎮江中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初,被告人賈某某利用擔任鎮江市環保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句容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句容市委常委、副市長,句容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在應對環保執法檢查、建築工程及環保工程承攬、工程款結付、業務拓展、環保設備銷售、醫療藥品器械銷售、政府補貼資金申請等方面,爲某製品公司等單位及陸某等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錢款553萬元。

鎮江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賈某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2023年12月19日,鎮江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扣押於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220.30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332.698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賈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賈某某在上訴時,對一審將其與趙某及陸某的經濟往來認定爲受賄提出異議。

關於賈某某上訴稱其與趙某之間系合法房屋買賣行爲,不構成受賄的意見,經查,上訴人賈某某供述、證人趙某證言相互印證證實,2012年,賈某某以290萬元的價格購買案涉房產,房產過戶後,賈某某僅向趙某支付80萬元購房款,剩餘房款210萬元並未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後賈某某爲逃避組織調查,掩蓋罪行,與趙某採取虛假交易,製造已支付購房款銀行流水的方式,將未支付購房款的賬做平,結合賈某某爲趙某在應對環保執法檢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等事實,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趙某與賈某某之間系以免除支付剩餘購房款210萬元方式行、受賄,故對其該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關於賈某某上訴稱陸某給他的45萬元系借款的意見,經查,賈某某供述證實45萬元系其以借款名義向陸某索要,實際上是陸某送給他的錢,他沒有打算歸還,打借條是爲了對抗組織調查。後其因擔心組織調查,退還了收受的財物。上述供述能夠與證人陸某證言形成驗證,證實賈某某系以借爲名收受陸某財物。賈某某現雖翻供提出45萬元系借款的辯解,但其翻供未有合理理由與證據印證,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2025年1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以借爲名但事後不願、事實上也沒有還款,或者以少付購房款方式導致收入間接增加的,本質上都是受賄行爲。雖然這些行爲與傳統的直接進行賄款交易的賄賂手法在表現形式上不同,但其實質仍然是權錢交易,應當認定爲行、受賄行爲。

賄賂行爲發生後,受賄人與行賄人串通,通過事後補借條或製造虛假支付流水等方式對抗調查的,屬於掩飾犯罪事實,只要通過其他證據揭穿這些作假行爲,受賄人同樣難逃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