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爛車氣到點火燒燬 警獲報到場查獲16顆子彈
陳姓男子買到爛車很氣砸破車窗後點火燒燬,路人報警後,警方到場查獲陳男私藏16顆子彈。(邱立雅攝)
陳男因對自己購買的小客車不滿意,竟然氣到把車開到海邊放火燒掉,因路人路過發現報警處理,幸虧火勢順利撲滅,警方追查後發現汽車爲陳男所有,同時還發現陳男竟私藏16顆制式或非制式子彈,其中14顆經鑑定具有殺傷力。陳男因此遭判有期徒刑9個月。
陳男因對自己購買的自用小客車不滿意,去年6月晚間7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海邊、周遭有防風矮樹林之空曠處,先用棒球棍砸爛車窗後,再將汽油潑灑在汽車上,接着用打火機、鞭炮等物,在車輛駕駛座點火、引燃汽油而燒燬該車輛。
路人經過後發現車輛起火報警處理,警消於當天晚間8時50分許據報到場而及時撲滅火勢,並經警方查扣陳男所有物,其中驚見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或非制式子彈共14顆、無殺傷力子彈2顆,同時還查扣48支彩虹煙、刮盤、20個成分不明的電子煙彈、分裝袋、球棒等物。
陳男則辯稱這些具有殺傷力的子彈,是2022、2023年間某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不詳電子游藝場內,收到綽號「阿忠」之人寄託保管,不是自己的。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陳男早在2010年就因非法持有子彈罪遭判有期徒刑4個月,仍無視國家禁令,再次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子彈,對不特定社會大衆人身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又陳男僅因對於其購買車輛不滿意,竟不思循合法正當管道處理或發泄情緒,反而放火燒燬該車,幸因路人發現即時報警處理、警消迅速到場撲滅火勢,始未造成更嚴重之後果,依犯非法寄藏子彈罪、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共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