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不合格魚生賺300餘元被罰5萬元 江門一飲食店提起行政訴訟
3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起案件。
2021年6月,江門新會區市監局對某飲食店經營的魚生刺身及餐具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被抽查的三文魚生和鯛魚片大腸菌羣和菌落總數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製品》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
經新會區市監局現場調查覈實查明,該飲食店銷售同批次三文魚生和鯛魚片收益314.2元。隨後,新會區市監局向某飲食店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某飲食店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後,提交《排查整改報告》、進貨單據等材料配合執法調查活動。
2021年10月,新會區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某飲食店依法已構成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爲,決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14.2元及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某飲食店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認爲,首先,某飲食店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作爲食品經營者也盡到了進貨查驗的相關義務。其次,某飲食店實際對外銷售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數量不多,且其對該違法結果的產生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第三,某飲食店的涉案違法行爲系初犯且積極整改,屬於糾正違法行爲的積極表現。
基於某飲食店具有上述多項符合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新會區市監局作出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既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也未能綜合兼顧當前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變更罰款金額爲1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應予以維持。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