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大量選票有記號」! 監委調查涉暴力賄選發聲了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去年接獲民衆陳情調查,馬祖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大量出現蓋印於候選人號次、人像或姓名欄以及重複蓋章的有效選票(當地俗稱「記號票」),且法院判決證實「記號票」存在且與賄選案件有關。監委林鬱容、範巽綠今公佈調查報告指出,馬祖選舉出現蓋在特定位置的「記號票」,背後牽涉暴力、賄選,而中選會現行認定有效票高達28種,太過寬鬆,給予記號票發揮空間,應將有效票限縮於蓋在圈選欄內或須碰到邊線。

監委表示,馬祖在民國111年地方選舉時,出現大量蓋在號次、相片等特定位置的「記號票」,有心人士在連江縣地方選舉透過「記號票」進行賄選確有其事,且該問題已存在多年仍無法有效解決 ,實系因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對有效票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

監委指出,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認爲「圈選於每一候選人欄各格內,能辨別爲圈選何人者,仍應屬有效票」,且期間經8次修訂,現在卻仍維持1980年(民國69年)11月5日公告之有效票認定標準。

監委認爲,由於選舉人多已普遍習慣於選票圈選欄內圈選候選人,爲免爭議,避免候選人指示選民將選票圈選於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建請中選會將有效票限縮於蓋在圈選欄內或至少須碰到圈選欄邊線,而圈選在號次欄、相片欄、姓名欄非屬有效票。

監委強調,法務部於90年間認爲應「限縮有效票之範圍,以防杜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本院建議得參照92年所修正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文字「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爲何組者爲無效票」,據以修正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4條第1項第3款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6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監委也建議,在印製選票時,可將圈選欄邊線加粗或用明顯顏色,有助選舉人圈選時之識別,同時於選票上加註警語「圈選於圈選欄外,爲無效票」,另在選舉前可加強宣導,投票當日並在各票所張貼標語,以提醒選舉人。又在選務教育訓練時,特別提醒選務人員注意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