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 預算300億元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嚴重,爲協助災民復原家園,立法院院會上午院長韓國瑜(右)敲槌三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達300億元,適用範圍以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受災鄉鎮爲主,將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用於農業復原、電力系統、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等項目。記者曾吉鬆/攝影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新臺幣300億元,將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用於農業復原、電力系統、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等項目,並明定災後重建將於2027年3月31日完成。
國民黨團提出「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原始提案預算爲200億元;行政院原本則希望修正「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追加250億元。朝野協商時,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將預算上限改爲300億元,經黨團協商後,按照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指出,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重建整治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讀條文明定,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爲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之限制,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範限制。
三讀條文表示,依該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該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劃。該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劃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三讀條文規範,該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佈日施行至2027年3月31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該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另附帶決議提及,爲促進河川系統性治理效能,清淤、花蓮溪、馬太鞍溪、嘉農溪、光復溪疏濬及土方清運納入系統性治理經費,惟標售土石收益應繳回重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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