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條例」明三讀 經費上限300億
▲韓國瑜30日召集朝野協商,確定制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於明完成三讀。(圖/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記者蘇晏男/臺北報導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釀19死,尤其光復鄉市區大面積遭泥流覆蓋最爲嚴重。爲協助災民復原家園,立法院今(30日)朝野黨團達共識,制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達300億元,適用範圍以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受災鄉鎮爲主,除完成光復鄉「聚落型污水處理中心」、「超級堤防」等外,其餘施行時間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以附帶決議強調條例須照《原住民基本法》執行,解決當地原民部落憂心遷移問題。該條例草案預計明完成三讀。
立法院長韓國瑜30日下午召集朝野黨團,就國民黨團、藍委鄭天財各自提出的「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民進黨團提的「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初步共識,以「制定案」處理堰塞湖災害並先行研商,丹娜絲特別條例修正部分再另行討論。
朝野黨團及列席行政院官員經約2小時討論,確定特別條例拿掉「樺加沙風災暨」、「潰壩」,名稱爲「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有5項附帶決議。韓國瑜宣告,各黨團同意本案列入10月31日院會討論事項,於施政質詢前處理,完成三讀,並不提出複議。
該特別條例草案,朝野共識經費上限達300億元,施行期間自公佈日施行至中華民國116年3月31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不過列席的政委陳金德指出,整體重建原則上可116年底爲期限,但有幾項無法,包括完成光復鄉「聚落型污水處理中心」要花費5年、馬太鞍溪「超級堤防」,從原先10公尺寬增至50公尺,並外擴250公尺的疏洪道等。最後,朝野列入此考量,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119年12月31日止。
對於條例名稱及條文內容都把「潰壩」拿掉,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表示,潰壩適時不同爭議,國民黨團認爲留着2字有其必要性,但基於朝野和諧及儘快讓草案三讀通過,對民進黨團及政委陳金德意見敬表尊重。而去除「樺加沙風災暨」方面,陳金德指出,行政院的修正案只侷限光復、鳳林、萬榮,其他相關提案加上「樺加沙」語意比較不明確,因爲各縣市都有受災,所以希望集中在馬太鞍溪的受災鄉鎮。
另外,國民黨團版本及鄭天財提的版本中,第六條第二項寫明「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之地,應與原住民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被當地原住部落質疑等於是替遷村鋪路,將族人剝離世居的土地。
此部分,國民黨在朝野協商時提修正動議移除,而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表示,希望用主決議方式納入當地聲音,「因爲部落非常多特性、文化跟我們不同」。傅崐萁強調,過去訂定相關法條時,幾乎對這部分會遺忘,所以很明確迴應陳培瑜,特別關於部落地區,一定要按照《原住民基本法》辦理。
因此,朝野有共識的5項附帶決議中,其一是「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在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土地管理上自主權,除非立即且明顯危險,否則不得強制遷移族人;援此相關權責機關在推動中繼安置、永居政策或執行執法措施時,應以尊重族人生活選擇及土地利用模式爲基本原則,更應依據土地權利保障,要求落實諮商,並取得當地族人同意並參與,並依實際現況與族人需求做妥適調整規劃,確保政策合法性及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