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泄密案激增! 檢辯學者研討偵查中辯護權範圍
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協會日前在臺中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中部場研討會,邀集檢辯學從實務案例探討律師在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合法範圍。(最高檢提供)
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協會日前在臺中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中部場研討會,邀集檢辯學從實務案例探討律師在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合法範圍。(最高檢提供)
近年發生多起律師充當詐團「軍師」,泄漏偵查秘密遭查辦案例,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協會日前在臺中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中部場研討會,邀集檢辯學從實務案例探討律師在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合法範圍。
研討會由全律會理事長李玲玲擔任主持人,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謝孟芳、戴旻諺及張淵森律師、柳國偉律師分別從檢、辯觀點提出報告,並邀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楊迺軒從學理與外國法制面向進行與談。
法務部長鄭銘謙致詞表示,研討會相關意見將作爲未來法制規劃的參考。法務部將秉持開放對話的合作精神,持續與司法院、律師團體及學術界攜手合作,落實人權保障。
全律會理事長李玲玲指出,被告防禦權的保障與偵查效能之間應如何拿捏,向爲實務所關注,辯護人爲了解釐清被告所主張事項,須進行相關覈實,此是否觸及泄密?透過討論對話,必能促使更進一步相互理解。
檢察總長邢泰釗強調,偵查中的資料當然並非全屬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律師有無涉及教唆僞證,重點在有無進行虛僞陳述;泄密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有無違背職務而侵害法律保護的法益與妨害司法追訴。犯罪是否成立需要檢察官蒐證與論述。
據中檢檢察官戴旻諺統計,刑事訴訟法2017年修法,賦予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舊法自2006年起至2017年近10年間,律師涉犯刑法泄密罪遭起訴6件、緩起訴1件,共7件。但修法後至今年約8年間,律師涉犯泄密罪經起訴者達27件、緩起訴11件,共38件,較修法前大幅增加。
這38件律師泄密案,案由爲毒品、貪瀆等都僅在5件以下,但詐欺、組織、洗錢案由合計即有20件,達52.6%,比例甚高,而起訴的27件中,於聲押閱卷後泄漏資訊者佔55.3%最高,其次是陪同偵訊後泄密者佔23.7%;以行爲態樣區分,以影印或拍攝卷證而將資訊外泄者佔63.2%最高,其次則爲以口頭或抄寫等方式泄漏佔36.8%。
參與研討會的專家學者,各自以偵查中辯護權的定位與範圍爲主軸,提出如何妥適行使偵查中辯護權的具體建言,其中林志潔教授建議,偵查中之秘密,可參考《營業秘密法》的秘密保持命令,就其範圍、可接觸對象與保密期限等,訂出明確規範。
另楊廼軒助理教授認爲,辯護權之範圍,應從被告權利保障角度出發,若辯護人需訪談證人或請求第三人協助以確認羈押事由及卷證內容是否正確,屬行使辯護權之正當手段,應予准許。另解決未受委任之律師與泄密問題,應從完善律師倫理與懲戒制度着手。
最高檢指出,本次研討會由律師、檢察官及學者就實務、學理等多面向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經驗分享與論述觀點,本研討會提供一個對話平臺,藉由相互激盪,釐清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正當範圍與內涵,逐漸形成共識,作爲日後共同遵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