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酸蔣不懂法律被打臉 北市府秀合約:不應混淆、以訛傳訛
針對外界稱依照《公司法》規定,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11日重申,市府與新壽的北市科地上權合約有規定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本報資料照片)
輝達欲設立總部於北士科T17、18地段,因新壽持有地上權而卡關至今。北市府主張,因「新新並」後,舊的新光人壽已因合併而消滅,因此需先取得北市府同意纔可讓新公司承接地上權。不過律師林智羣10日質疑,依照《公司法》規定,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質疑市長蔣萬安「不是政大法律系的嗎?」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11日重申,市府因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儘快開發,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至於針對林智羣以《公司法》刻意無端批評北市府一事,連堂凱反駁,他本人也曾是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按照契約規定,市府確實有可否的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且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連堂凱表示,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它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本府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本府同意。「南港轉運站BOT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請新壽公司向本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本府再審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獨立案件依約審查,何來政策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