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童公園盪鞦韆「墜河溺斃」!鞦韆安裝者被判賠70萬
▲大陸河南信陽一名女童玩盪鞦韆,不慎墜河溺斃,安裝鞦韆的人被判賠。(圖/CFP)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河南省信陽市一名10歲女童2024年在溼地公園獨自遊玩,玩網紅鞦韆時卻不慎墜河溺亡,家屬提告索賠逾4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166萬元)。一審認定女童及其父母負主要責任,判決自擔八成損失。近日,法院駁回各方上訴,維持原判,鞦韆安裝者與村委會分別承擔15%與5%責任,共賠償17萬餘元(約新臺幣70萬元)。
該起事件發生於2024年3月30日,地點位於信陽市新縣一處溼地公園。當日女童小徐(化名)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下,獨自前往河邊乘坐吊掛在樹上的鞦韆,過程中不慎從空中墜入水深約2公尺的河道。她在水中掙扎近三分鐘,完全無人發現,十多分鐘後才被人發現,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據瞭解,鞦韆安裝者黃姓男子2021年與當地村委簽訂合作協議,承租該區域設置遊樂設施,供遊客免費遊玩。該鞦韆位於河邊樹上,下方鋪有竹排,雖爲熱門打卡點,卻沒有人員管理或安全防護措施。村委會則未發現或督促改善場內的安全漏洞,被認定對悲劇發生有一定責任。
法院調查發現,小徐當時年滿10歲,已具基本行爲能力,應能辨識在水上游玩之危險。小徐的父母未盡監護責任,任其獨自離開視線長達十二分鐘,導致事故無人及時發現。法院認定父母對事件有明顯過失,須自負八成責任,其餘由黃某某與村委會承擔。
家屬與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不過信陽中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無誤,故予以駁回,維持原判。案件引發社會對兒童公共安全與家長監護責任的廣泛討論,專家呼籲遊樂設施應設專人管理,並加強對兒童的陪伴與教育,避免憾事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