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二等兵見室友枕頭下方藏放近3萬元 心生貪念摸走藏廁所天花板

蘇姓現役陸軍二等兵見室友將帶到營區的現金藏放於寢室枕頭下方,趁室友不在時,摸走並藏放於廁所天花板,臺南地院依陸海空軍刑法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以及刑法竊盜罪判刑二月,宣告緩刑二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蘇姓現役陸軍二等兵見室友將帶到營區的現金藏放於寢室枕頭下方,趁室友不在時,摸走並藏放於廁所天花板,當室友發現近3萬元財產消失,向軍隊幹部報告,營區展開內部調查;蘇被上士班長、士官長等長官約談時,承認犯案,交還贓款。臺南地院考量他承認犯行,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依陸海空軍刑法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以及刑法竊盜罪判刑2月,宣告緩刑2年。

20歲蘇姓現役陸軍二等兵去年6月初傍晚,在臺南市新化區知義營區步兵寢室,竊取室友枕頭下方29702元,隨後藏放於廁所天花板,室友驚覺現今不翼而飛,向軍隊幹部報告;營區展開內部調查,查到蘇時,他承認犯案,交還贓款,陸軍步兵第137旅仍將他依竊盜罪交由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辦。

臺南地院審理時,認定蘇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以及刑法竊盜罪,審酌蘇身爲捍衛國家安全之軍人,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在營區內竊取他人所有財物,影響軍紀,實屬不該;考量蘇犯後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竊取現金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爲軍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2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