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2員工吸金誆「紅利10趴」他要求吐錢 更一審判龍巖免連帶

王姓男子控龍巖公司吳姓南區資深副總經理、龍智營業處曾姓女分處長推銷「塔位、墓園及生前契約轉約獲利投資方案」,誆定期可分配投資金額10%紅利,他遂陸續購買龍巖產品,交付現金120萬、匯款900萬給曾女,詎料是非法吸金,王提告要求兩人與龍巖連帶賠償,一審判賠582萬8千元。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龍巖公司不用賠償。

王姓男子2018年結識曾女,曾女推銷龍巖公司產品,並表示只要購買相當金額的產品,即可以一定額度參與由吳姓南區資深副總經理所規劃、提供的「塔位、墓園及生前契約轉約獲利投資方案」,聲稱定期可分配投資金額10%作爲紅利。

王陸續交付現金120萬元、匯款900萬元,但投資方案卻從2019年8月停止分配紅利,他才知道吳與曾女非法吸金,且他們利用販賣龍巖公司產品的機會而搭售投資方案,王認爲這與執行龍巖公司職務有關,因此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要求龍巖公司與吳、曾女連帶賠償1119萬2848元。

案經纏訟,龍巖認爲這個「投資方案」並非公司產品,契約並沒有公司大小章,公司未開立收據或發票,相關金流均與龍巖無關,吳與曾女銷售的投資方案非執行職務行爲,況且王姓男子仍參加投資,自身也有過失。最高法院認爲不能以吳與曾女是龍巖公司的員工,就認爲他們的侵權行爲與執行職務銷售生前契約有關,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爲,曾女雖向王稱「欲參與投資需先購入龍巖公司商品,以獲得投資額度」,但是曾女同意收受資金的資格門檻,並非投資方案本身的投資內容;王知道將投資款交給曾女,是要提供資金供吳調度墓園、塔位等使用權,並得以轉手買低賣高獲取利潤,這些調度、轉手的流程需要資金挹注週轉,才以投資方案招募資金並提供豐厚紅利,並非單純購買龍巖公司產品轉售所得,與龍巖公司的品牌形象及自身商品價值無關。

王姓男子因信任而加碼投入大筆資金,更一審認爲屬私人間交易行爲,與龍巖的營業範圍無關,吳透過曾女招攬王投資,已超脫龍巖銷售墓園、塔位等殯葬商品及生前服務契約範疇,兩人不法吸金屬個人犯罪行爲,與執行龍巖公司職務無關,今判龍巖公司不須連帶賠償。

龍巖公司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