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搶功 失言失格
(圖/本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在立法院公開表示,臺北市警方將傳喚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立委謝龍介與發言人楊智伃,並指稱3人是日前北檢外抗議行動的「首謀」。劉世芳的說法不僅遭國民黨怒批爲「以《集遊法》之名,行清算打壓之實」,更糟糕的是她扭曲法令、僭越司法,以行政權介入司法指揮權。
綜觀劉世芳的發言,顯示她急着搶功,彰顯執政黨目前「以黨領政」、「重返威權」,爲了政治鬥爭而讓民主走回頭路。
劉世芳22日受訪時表示,《集會遊行法》第3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因此,《集遊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意謂由內政部長親自下令臺北市警局究辦首謀是合乎體制。
但這是劉世芳的「認知錯誤」。8萬警察雖然歸內政部管轄,但內政部是負責警察的治安政策,如涉及偵查犯罪時,警察就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規定,接受檢察官指揮,而非接受內政部長的指揮。
劉世芳以部長之尊僭越司法,直接公開指揮台北市警局辦案方向,不僅有違體制、僭越職權大忌,更讓警方執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惹爭議,陷警察於不義。
再則,國民黨17日赴臺北地檢署前抗議罷免案,劉世芳事後強調要所有參與者「全部移送」依法辦理。由於依照《集遊法》規定,只能蒐證移送「首謀」與「主持人」,並無「全部移送」的法源依據,劉世芳的失言反而讓臺北市警察局員警必須在議會接受質詢時扛責澄清。
況且,劉世芳毫不避諱地說出警方會傳喚朱立倫等人,還公開說依臺北市警局蒐證過程,已得知並將追究「首謀者」,這番話也是讓警察和綠營自陷非議。畢竟,如果發動羣衆到地檢署聲援就要追查首謀者的刑責,那麼,過去民進黨人士經常聚衆地檢署聲援綠營政治人物,爲何不見司法單位追查誰是「首謀者」?
2004年,319真調會到臺南地檢署時被民進黨立委候選人帶隊包圍,2005年桃園縣長候選人鄭寶清率衆在桃檢前靜坐絕食,2008年雲林縣長蘇芬涉收賄被檢方聲押,民進黨立委率衆包圍雲林地檢,這麼多起案件都未曾見到究責首謀者,劉世芳的「首謀論」無非更坐實了辦藍不辦綠的政治辦案立場。
綠營發動大罷免全臺宣講時,「中華民國內政部長」劉世芳公開要大家支持總統賴清德作「臺灣國」的主人,就遭議言論違法失格,如今又帶頭「以政領法」破壞體制,如此急於搶功的政治操作,不怕被民意反噬嗎?(作者爲法律事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