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政策防犯罪 治標不治本

當政治人物高喊性騷擾、酒駕、虐兒「零容忍」時,現實是,去年職場性騷擾的案件仍有九四九件成立、酒駕事故死傷人數爲九二四三人、兒虐事件二四二五件,「零容忍」已淪爲口號,爲何難以落實?

「零容忍」起源於犯罪學,其衍伸自一九八○年代的「破窗理論」。「破窗」比喻的是,若低層次犯罪如當街便溺、牆壁塗鴉、成羣結黨、大聲喧譁、販賣禁藥、酒醉等,影響公共秩序卻未受到制止或關心,將導致更高層次的重罪。

「破窗理論」與「零容忍」背後預設重罪與微罪具有因果關係,即先有微罪纔有重罪;微罪是重罪的開端,微罪暗示重罪的可能。避免重罪的方式,是以強硬且公平的手段來不容忍微罪。

然而,其預設所產生的問題至少有五:第一,微罪與重罪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微罪並不保證一定會發展爲重罪,而重罪並不一定會先有微罪。第二,「零容忍」是個理想,不只因爲人非聖賢,更在於社會資源有限。第三,去脈絡且一視同仁的處理,卻不考慮任何緣由或文化與環境因素。第四,犯罪與否,建立在第一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上,民衆只要有任何引起警察懷疑的舉止,警察都可進行盤查。第五,警民之間的信任關係將轉爲對立關係,一切都論法而忽略情與理。

由此可知,「零容忍」是爲了降低犯罪率,但兩者並無直接關係,如一九九○年代美國各大城犯罪率普遍下降,並非因爲所有城市皆仿效紐約市施行「零容忍」政策,反而與經濟成長較爲相關,因爲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導致社會穩定。

「零容忍」僅短視、去脈絡的針對事件的結果一視同仁,而非真正的公平(不符合比例原則,亦將導致人們不易挺身舉報他人),且未考量舉報人背後的原因。

人們舉報他人犯罪的原因很多,「零容忍」僅是原因之一,如今卻上升到「首要」原因卻忽略其他原因、甚至多重原因的可能,如此便難以對症下藥,「零容忍」淪爲治標不治本的政策。